文章導讀:《征補條例》第21條沿襲《拆遷條例》第23條的規定,重申「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在實踐中,會出現以下幾個問題需要解決。本質上選擇權在拆遷戶手中,強行命令拆遷戶選擇某種補償形式,或者採用欺瞞等方式誤導拆遷戶選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1、侵犯選擇權的不利後果。
實踐中,有的市縣級政府補償決定僅明確一種補償方式。此種做法既侵犯被徵收人選擇權,也可能導致用地單位付出更高的補償成本,特別是在房屋價格有較大幅度上漲後,徵收單位將可能面臨以較高價格購買房屋提供給被徵收人選擇的境地。楹庭拆遷團了解到,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拆遷,導致被拆遷人長期未依法得到補償安置的,房價上漲時,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有義務保證被拆遷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時,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無適當房屋予以產權調換的,則應向被拆遷人支付生效判決作出時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
2、如何正確賦予被徵收人選擇權。
《拆遷條例》和《征補條例》未規定補償決定應如何表述被徵收人選擇權,實踐做法十分混亂:有的僅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籠統告知選擇權但具體選擇內容和方式不明確;有的限定被徵收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行使選擇權,逾期未行使的,由徵收單位擇一決定;有的在作出補償決定前的合理期限內,告知被徵收人有選擇權,並明確告知貨幣補償的具體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具體可識別的信息,在一定期限內不選擇的,補償決定只載明一種補償方式;還有的在補償決定中同時載明兩種補償方式,並同時明確貨幣補償金額以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位置、面積等特定信息,供被徵收人選擇。司法裁判的標準也不盡統一。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不論具體採取何種形式,是書面還是口頭告知,都必須建立在被徵收人能夠真正進行比較、甄別,並在此基礎上理性作出選擇。市縣級政府不能僅抽象告知被徵收人有選擇權,而應當提供具有具體金額的貨幣補償和已經特定化的房屋供被徵收人進行比較、權衡和選擇。
楹庭提示您:
1、不管涉及違章建築,還是遇到征地拆遷,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後很難獲得補償。因為你找不到理由要補償,也很難確定要到法院起訴誰。如果你的房屋被強拆了,你就可以在拆除之前、拆除現場、拆除之後,拍攝相關的照片和視頻,作為強拆的證據,以及提出補償條件的基本依據。也容易確定實施強拆的主體,知道該起訴誰,找誰承擔強拆的責任。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遷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很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遷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的征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3、同時,請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錯過維權良機。
(1)《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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