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權利,要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屆滿前,通過合法的途徑以書面的形式向對方進行催收,積極行使訴訟權利。或者主動收集、保存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材料。否則就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利。
案例
2006年10月,張某向A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住房,並與該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公司選聘某物業公司對張某所在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服務內容、收費價格等作了約定。
該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至2016年3月。張某付清了自入住後至2008年12月的物業服務費,此後又付清了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物業服務費。但物業公司認為張某未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的物業費。2017年11月,物業公司將張某訴至區法院,請求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拖欠的6875元物業費。
法庭上,張某辯稱,物業公司主張的費用已交納,其訴請超過了訴訟時效。
如何確定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一般來說,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院認為,物業費屬於分期付款債務,一旦支付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債務即消滅。物業公司主張的債務獨立於此後已消滅的債務,在張某履行後期債務而不履行前期債務時,應視為物業公司前期的債權受到侵害。
物業公司在向張某收取物業費時,應先向張某催收欠費在先的物業費,或在開具發票時,優先清償之前發生的費用。但物業公司在長達7年的時間,從未向被告張某主張要求權利,從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計算,其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連續拖欠的物業費債務,物業服務人要求業主給付物業費的訴訟時效從最後一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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