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有對外效力嗎,如何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2020-04-01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修改後的婚姻法,夫妻除有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外,還有約定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但是,夫妻財產約定有對外效力嗎,如何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網友諮詢:去年,我遠房本家李某因經營煤炭運輸向我借款10萬元,約定一年後償還本息。到期後,我去索要借款,李某無力償還,但李某與其妻趙某還經營一個飯店,我前去索要,趙某拿出一份去年李某與其簽訂的財產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經營飯店所得歸趙某所有」。請問,我能否請求李某以飯店經營收入償還借款?

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亓艷蓉律師解答:

你有權請求李某以飯店經營收入償還你的借款。我國規定,夫妻可以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情況下以書面形式自由約定以及婚後財產的歸屬問題。但該法第19條第3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由此可知,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約定才對外產生約束力;若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為維護第三人利益和保護交易安全,則應以清償。根據此規定,你借款給李某時,並不知道他們夫妻有這樣的約定,因而對你不產生約束力,你可以申請以其飯店經營收入來償還你的借款。

亓艷蓉律師解析: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說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後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具體而言,如何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什麼問題?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採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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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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