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違法建築認定標準: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違法建築由什麼機構來認定?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前,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範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有認定和處理違法建築的職權,對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故當事人去找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違法建築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則應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違法建築建造人是否享有權利?
占有權說認為建造人不能取得違法建築的所有權,只享有占有權。理由主要在於:其一,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其二,賦予所有權將導致對其過度保護,進而導致惡意違法建築現象層出不窮,不利於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其三,如果對違法建築不予保護,不利於定紛止爭,維護正常的財產秩序;其四,對違法建造人的事實上的占有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其五,通過正當的程序保護財產的需要。
我們部分同意占有權說的觀點,但是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故建造人或其他占有人享有的並非是所謂的「占有權」,而只是基於實際管理和控制形成的占有事實狀態。違法行為不應取得權利。
因此,建造人對違法建築不享有法律認可的物權,其請求確認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不具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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