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類行政執法事業單位如何改革,人員如何分流安置

2019-08-21     公事吧

行政執法機構,在過去機構設置中,多為參公事業單位,承擔委託執法職能。極少數還有外包執法,甚至因為其收費設置為自收自支、自籌類事業單位,這完全是違背機構設置原則,簡單粗暴地按照經費供給情況,或者收支實際情況,設置機構性質,而不是按照職能設置。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有兩種設置方式,一種是設置為綜合行政執法局,為政府部門,使用行政編制;另一種是設置為參公事業單位,實行「局隊合一」,承擔執法任務。無論如何,過去的外包式執法,自收自支類管理,在行政執法領域內,是不可能存在了。

行政執法機構設置以縣區為主,成立或者即將成立綜合執法局的地方很少,目前僅在遼寧省及其他少數地區實行。大多數省份和地區,還是成立參公事業單位。目前,農業農村、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五大領域執法隊伍基本建立,有的地方加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並稱為「六大領域」,基本上都是實行「局隊合一」,以局機關的名義實施執法職能。縣區級機構設置為正科級執法大隊,大隊長由相應的政府部門的局長兼任,設一、兩名專職副隊長,為副科級。機構為事業性質,參公管理。人員編制都是由原來的執法機構中調劑,要求幹部身份且參公管理,具備相應的執法資質,全面清退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不允許工勤等輔助人員直接參與執法。

除五大領域或者六大領域執法隊伍建設外,其他衛生、人事勞動、自然資源、住建等行業領域內的行政執法改革,目前還沒有消息,但有兩種改革趨勢:一是參照五領域執法隊伍建設,為參公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由局機關承擔行政執法職能,和監督管理職能整合在一起,由內設機構承擔,不單獨另設專門的執法機構,原執法人員部分轉為公務員,承擔執法職能,絕大部分轉為事業人員,承擔公益服務職能。後一種改革的可能性更大,執法機構暫時先改革為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一起推進,綜合設置。

機構改革後,自收自支、自籌類機構全面撤銷或者改企,自收自支類編制也要求於2019年6月底全部撤銷,不再使用。自籌、自定類編制早有明文規定撤銷、消化,不再使用。這類編制改革各地進展不一,多數地區自籌、自定類編制早已經撤銷不再使用,自收自支類編制也是已經消化得差不多。這類改革任務是硬性要求,雖然進展不同,但結果一樣,最終都要求全面撤銷,不再使用。機構改企、編制撤銷後,原管理人員和正式職工,部分調任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大部分和聘用人員一起,都要「一刀切」到新改制後的企業就業,或者自主擇業、自主創業。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地方政府對人員轉隸負有完全責任,因而各地的安置政策和分流政策都會有差異,不會強行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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