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和繼承的十二條法商忠告——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視角下

2021-01-17     法律讀庫

原標題:關於婚姻和繼承的十二條法商忠告——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視角下

關於婚姻和繼承的十二條法商忠告——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視角下

作者:李穎珺律師

《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已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本文結合其中的一些變化以及近年來婚姻家事的常見糾紛,總結在婚姻生活和財富傳承中的十二條風險防範策略,供大眾參考。

第一,戀愛期間發生較大額經濟往來(小額的、日常性發生的消費,互相都不能追索)

彩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包括發大額紅包),後來沒有結婚,給付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銷。給付的一方保留好相關的憑證,如銀行轉帳記錄,支付寶或微信轉帳記錄,同時以書面形式(如轉帳時的備註,雙方的文字溝通等)證明款項的性質與目的。

如果戀人之間發生借款,委託投資、共同投資等行為,建議打借條、簽訂協議,如果做不到,至少要在有某種書面形式(比如微信、簡訊、郵件)的確認。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658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條

第二,婚內財產約定,對己方有利的情況下,不要提及離婚的字眼及意思表示,否則會被認定為以離婚為目的,未辦妥離婚手續、婚姻關係正式解除前,該協議不生效,一方可以反悔。

法條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9條

第三,在離婚協議中,不要放棄對雙方過錯的追究權利(不寫相關條款即可),否則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在婚內的重大過錯,也喪失了追究的權利。

法條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9條

第四,在忠誠協議中,約定巨額的賠償,有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全部支持(對方提出金額過高,法院可能會調低),建議約定相對合理的賠償金額以及夫妻財產向無過錯方傾斜分割(可約定具體的比例或者具體財產的歸屬)。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第五,婚姻協議(包括婚前協議,婚內協議,離婚協議),涉及到戀人之間、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贈與或房產變成共有的,協議辦理公證,並儘快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辦理公證後,贈與方無權撤銷。

其中,父母離婚時約定將房產給子女的,通常法院離婚協議是整體方案,與婚姻關係解除密不可分,不支持撤銷,「該贈與約定是父母基於愧疚或其他特殊心理對未成年子女在物質或經濟上作出的補償,具有一定的身份屬性和目的性,應認定具有道德義務性質,不可任意撤銷」(法院的觀點)。但是穩妥起見,還是 建議辦理公證,儘快過戶給子女

法條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2條,《民法典》第658條

第六,如何避免「被夫妻共債」。

如果和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應當要在與債權人簽訂合同中寫清楚是夫妻某一方的個人債務。

如果是一方對外舉債,款項匯入另外一方的帳號,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在對方經營的公司中任職或者擔任股東,即使只是掛名的,也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經營,承擔共同債務。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

第七,家務勞動補償。

民法典對於家務勞動補償已經取消了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提。在離婚時(以離婚為前提)想獲得家務勞動補償, 必須要舉證證明自己所提供的家務勞動,包括日常的家務,包括照顧老人孩子,輔助對方工作。如何舉證成為難點,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證據。比如日常,比如消費記錄、照片、通話記錄、微信記錄、家庭監控視頻、病歷資料等。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

第八,父母將財產直接贈與給子女,或者通過訂立遺囑的形式傳給子女,如果不希望子女的配偶也享有份額,必須在遺囑、贈與聲明中或者與子女簽訂的贈與合同中,寫明財產只給子女,子女的配偶不享有任何份額。

否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一個人在婚內通過繼承或接受贈與所獲得的財產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建議在贈與時就辦理,如果是多年後補辦,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是為了應訴而刻意製造證據,不予採納。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

第九,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

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廢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七條,即子女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為子女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子女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子女和子女配偶雙方的贈與。

所以, 如果父母不願意讓子女配偶享受房屋的份額,必須要有明確的約定。建議父母與子女、子女配偶共同簽訂協議。

法條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第十,委託專業人士打造最優的財富傳承方案,訂立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辦理遺囑公證。

雖然公證遺囑的優先性被取消了,但是從加強證據證明效力,減少糾紛的角度,還是建議委託律師或公證員起草遺囑,並辦理公證。

遺囑進行了公證,公證機關對立遺囑人的意願、相關的材料進行了嚴格的審核把關,公證書具有天然的證據優勢,在訴訟當中,除非有充足的相反證據,否則很難推翻。

專業人士接受委託起草遺囑,會對委託人的個人財產進行全面清理,界定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部分,表述上更加規範合法,結合個人意願、客觀情況和法律規定,打造最優的遺囑和財富傳承方案。

建議指定專業的機構或專業人士擔任遺產管理人,如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律師,簽訂相關的委託協議, 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1133條,第1145條至第1149條

第十一,訂立意定監護協議,對於特定人群,比如身體健康狀況較差、職業人身風險高、夫妻關係惡劣但暫未考慮離婚、同性伴侶,可以尋找合適的、有能力的監護人,訂立意定監護協議,並進行公證。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33條

第十二,居住權。

設立居住權有幾種典型情形:給再婚配偶居住權、給保姆居住權、離婚時約定居住權等, 設立居住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約定清楚居住權具體的期限(或者是到居住權人身故為止),到期如何收回,約定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人違反的後果。

特別注意,居住權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才生效。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366條至第3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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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ML5nE3cBuNNrjOWzKAb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