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 豪,西南政法大學民訴法碩士。
4月2日晚間,瑞幸咖啡(NASDAQ:LK)向美國證交會(SEC)提交公告,承認公司在2019年二季度到四季度虛增22億元交易額,消息公布後,當日公司股價大跌逾75%。這裡引起大家廣泛關注的是中國投資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可以依據新《證券法》第2條第4款,即中國版的"長臂管轄"規則進行維權?
一、何謂"長臂管轄"規則
"長臂管轄"(Long Arm Jurisdiction)是源於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最初僅用於處理州與州之間的管轄權問題,後來逐步適用於涉外民商事案件。杜濤教授的研究指出,依據美國民事訴訟規則,法院受理民事訴訟需同時滿足屬人管轄權、事項管轄權和適當審判地三項條件。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最為重要的是前兩項條件。在美國涉外司法實踐中,屬人管轄權堅持"最低限度聯繫標準",即當事人與法院具有最低限度聯繫,法院便對案件擁有管轄權。事項管轄權堅持"效果原則",即法院對發生在境外但是對境內產生實質影響的行為可以行使管轄權。
201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證券法》,新增的第2條第4款初步確定了中國證券監管的"長臂管轄"規則。條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據此可知,中國法院對境外證券糾紛具有管轄權的條件主要包括:a.該證券行為的發生地在境外;b.該證券行為的對境內(市場秩序、投資者)產生了不當影響。前一項條件類似於美國的屬人管轄權,後一項條件類似於美國的事項管轄權。從理論上說,只要境外證券糾紛符合這裡的條件,中國法院便具有管轄權。
二、瑞幸咖啡可否適用"長臂管轄"規則
具體到瑞幸咖啡本次財務造假行為,中國法院能否依照《證券法》第2條第4款對其進行管轄,需要論證兩個問題,從而判斷中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問題一: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是否適用修訂後的《證券法》?
新《證券法》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發生在2019年二季度到四季度,即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發生在新《證券法》施行之前。同時新《證券法》中沒有對過渡期間的適用問題進行例外規定,得依《立法法》第93條之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應該適用修訂之前的《證券法》,本案不能適用"長臂管轄"規則。
問題二: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是否滿足適用"長臂管轄"規則的條件?
拋開法律適用的問題,瑞幸咖啡本身又是否滿足適用"長臂管轄"規則的條件呢?這可以從前文介紹的屬人管轄權和事項管轄權兩方面進行分析。從屬人管轄權來看,中國投資者購買瑞幸咖啡在美國發行的股票,便已經建立起中國法院與瑞幸咖啡之間的最低聯繫。從事項管轄權來看,由於瑞幸咖啡發布虛假的財務數據,造成股價大跌,給中國投資者直接造成了損失,同時瑞幸咖啡是一家"中概股",其造假行為給其他中國公司甚至中國資本市場都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瑞幸咖啡滿足適用"長臂管轄"規則的條件。
三、法院如何越過立案的前置屏障
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本質上是中國《證券法》中明令禁止的虛假陳述行為,由此引發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298、證券欺詐責任糾紛"項下的"(3)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因此退一步講,即便中國法院對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具有管轄權,法院也不一定能夠受理類似案件,因為虛假陳述訴訟的立案有一道前置屏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和2003年,相繼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依照這兩個文件,證券市場中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義務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使得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投資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虛假陳述訴訟。但是起訴條件除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之外,還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等對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法院對虛假陳述行為人的刑事裁判文書。
由於瑞幸咖啡在美國上市,直接監管部門是美國證交會,行政處罰的來源可能是美國證交會,也可能是中國證監會。但問題在於,如果美國證交會對瑞幸咖啡做出行政處罰,中國法院可以直接運用該行政處罰決定,進而受理案件嗎?第二種可能是中國證監會對瑞幸咖啡做出行政處罰,然而結合過往的實際情況,中國證監會極少對境外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最近一例見於2011年12月29日,中國證監會對九龍山(600555.SH)的境外股東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和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在限制期內進行短線交易進行了行政處罰。
小 結
綜上所述,《證券法》中新增的"長臂管轄"規則是極大的立法進步,但是目前該規定還過於簡陋,缺乏配套程序,離實際運用還有相當距離。目前"長臂管轄"規則好比一隻沒有牙齒的老虎,雖有虎威,但還不能"傷人",只有待相關規則細化完善之後,才能發揮出應有的監管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