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成人高考」)將於10月26日—27日進行,我市設28個考點,全部為標準化考點,考場監控已與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教育部考試中心接通,所有考場實行全範圍、全時段網上監控和錄像。請考生嚴格遵守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按時到場,認真答題,誠信應考。
請全體考生特別注意:根據全省統一要求,本次考試實行考試封閉區和考場兩次安檢制度,嚴禁攜帶手機等各種無線通訊工具、書包、書本、手錶、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發送接收設備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封閉區和考場。請考生將自己攜帶的物品在進入考點前妥善存放。因違反上級有關規定,造成個人考試時間延誤、不能參加考試或物品丟失的,責任由考生自己負責。現將本次考試安排及相關具體要求提示如下:
一、考試科目及時間
(一)高中起點升本、專科考試時間表
(二)專科起點升本科考試時間表
二、准考證列印
請考生及時登錄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sdzk.cn)列印准考證,時間為10月23日—27日,每天8:30至17:00。
三、考試地點
以准考證為準。本次考試我市共設28個考點(詳見附件1)。考生可於10月25日下午4:30後到所在考點周圍熟悉環境,但不得進入考點,以免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請考生提前規劃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線,合理安排食宿,記准考試時間,保證考前提前到達考點。
四、入場證件
考生憑《准考證》和二代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進入考點。身份證丟失的考生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門補辦或開具臨時身份證明(或帶照片的戶籍證明)。
五、考試要求
1.根據考試需要提前準備好充足的文具。除高中起點升本、專(不含專升本)數學科目考試可使用計算器(不能帶有無線通訊功能、記憶存儲功能)外,其他科目均不能使用計算器。
2.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主動接受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3.考生入場後,要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身份證等證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驗。在答題卡和試題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填涂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仔細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與個人信息是否相符。凡漏填(塗)、錯填(塗)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4.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考生必須用現行規範的語言文字答題,書寫工整,答題卡不要摺疊,防止破損。摺疊及破損的答題卡無法進行正常圖像處理,影響評卷質量。
5.開考15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考試結束前30分鐘,經批准方可交卷出場;提前交卷出場的考生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准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考試結束30分鐘前強行離場者按違紀處理。
6.要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嚴禁考生在答題卡的圖像定位點(即黑方框)周圍進行任何塗寫。
答題時如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可用修改符號「==」將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書寫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該題的答題區域。
7.缺考考生的缺考標記由監考人員使用2B鉛筆填塗,未缺考考生不得填塗。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喧譁,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考試期間,嚴禁將試題、答卷等拍照傳出考場,嚴禁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離考場,違者按違紀作弊論處,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9.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筆,並按草稿紙、試卷、答題卡自下而上的順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監考員查收,清點無誤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離開考場。
六、誠信應考
1.為規範考場管理,嚴防考試舞弊,我市所有考場均為標準化考場,配有電子監控、身份識別儀、金屬探測儀、手機屏蔽設備和無線耳機探測等設備。請考生嚴格執行《考場規則》,自覺遵守考試紀律。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考生只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無論是否使用,一律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3.考生應以誠信考試為榮,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認真履行《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的承諾。根據《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參加國家或者本省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信息已納入失信信息範圍;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執行,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修正案九) 》將組織考試作弊、買賣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他人考試等行為納入刑法範疇。在此,我們真誠提醒準備參加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定將導致的嚴重後果,在報名和參加考試的過程中,誠實守信,避免因違反涉考的相應規定而受到處罰。
5.今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成人高考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懲考試作弊行為。
在此,特別提醒各位考生:對所有使用偽造證件、替考、攜帶無線通訊設備(含手機、各種電子設備)進入考場的考生,一經發現將依據《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條款向公安機關報案。請考生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條款。
濰坊市招生考試研究院諮詢、投訴電話:0536-8232582。
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取得好成績!
附件:
1.濰坊市2019年成人高考考點情況一覽表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濰坊市招生考試研究院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1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範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於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於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併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於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來源:濰坊招生考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