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幾十年的房子遇到拆遷,說是違建就是違建了?還有道理可講?

2019-11-20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拆遷律師曾經簡單的提起過,當前許多地方正在實施「拆違式拆遷」,我們也為大家介紹了在遇到這種拆遷方式時,應該怎樣通過法律途徑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維護,在看到文章之後,也有許多被拆遷人來對律師進行諮詢。通過被拆遷人的這些諮詢,我們發現在這類拆遷方式上存在問題的人還有很多,所以接下來我們再一次就「由於歷史原因導致沒有證件的房屋,在遇到拆遷的情況時,如果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被拆遷人應該怎樣處理」一事,為大家做個講解。

向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的被拆遷人,他們所經歷的遭遇,相信其他的被拆遷人也可能經歷過,「遇到拆遷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自己祖祖輩輩都在這棟房子裡住著,往少了說住了也得有幾十年了,往多了說得好幾代人了。由於自己的房屋被屬於拆遷的範圍,對於補償協議一事,雙方也進行了多次的溝通,但都沒能達成一致意見,被拆遷人沒有協議上簽字、也沒有沒搬遷,還是向往常一樣生活著。

可是沒過多久拆遷方就對被拆遷人進行告知,說被拆遷人的房子屬於違法建築,並且還向被拆遷人出示了一份限期拆除告知書,要求被拆遷人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把房子拆除,不然房屋就會被強制拆除,還沒等被拆遷人緩過神來,房子就被拆遷方拆的亂七八糟,被拆遷人是既困惑又憤怒,我們祖孫三代都住在這棟房子裡,當初在宅基地上蓋房的時候也經過了村集體的同意,怎麼就變成了拆遷方口中的違法建築了呢?並且拆遷方剛告訴我房子是違法建築,我還沒有弄清是怎麼回事,房子就被強制拆除了,拆遷方的這種做法真的合法嗎?

在具體實踐中,類似的情況有很多,幾乎都是由於歷史原因導致的。被拆遷方打著拆除違法建築的旗號進行拆遷,遇到這種情況時,被拆遷人應該怎麼辦呢?

被拆遷人首先應該做的是弄明白「違建」究竟是什麼,拆遷方所說的違建,就是違建房,也可以稱為違法建築房,是指在沒有經過規劃土地的主管部門批准,沒有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領取的情況下,私自修建的構築物和建築物。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構築物、建築物、管線、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個人或者建設單位應該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提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對於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違法建築一事,我國法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不會給予任何補償。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通常情況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房屋是沒有證件的,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行了違背。既然有能夠遵循的法律,當行政部門對被拆遷人作出限期拆除和違建認定的決定時,應該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建的處理依據和認定的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開始實施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子是在沒有出台規定之前修建的,那麼就不能根據規定把房子認定為違法建築。

律師在這為被拆遷的農民朋友們提個醒,被拆遷人應該對自己的房屋有一個了解,看看自己的房屋是不是在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之前就已經修建並投入使用的,在認定房屋是違法建築時,有關部門是否存在使用法律錯誤的情況。此外,被拆遷人還應該看看對違建進行認定和處罰的部門是不是具有主體資格,例如:按照法律規定,村集體、街道沒有對房屋認定違建和處罰的資格,所以被拆遷人應該清楚,認定違建這件事,並不是誰都能夠做的,一定得是具有相關資格的部門才行。違法建築,也並不是隨隨便便一張紙就能夠認定的,需要通過相關程序來執行。

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維護,被拆遷人還應該了解在違建處理程序上是不是與相關規定的要求相符合,有沒有把處罰決定書下發給被拆遷人,有沒有對催告和告知的義務進行履行,強制拆除的程序是不是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的,有沒有履行告知被拆遷人享有法律救濟權利的義務等。

我們在上文當中談到的內容,被拆遷人一定要進行了解,這對被強制拆除後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有著十分關鍵的作用。律師在這為大家提個建議,如果取證工作已經完成的話,被拆遷人就能夠通過行政訴訟、複議等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了,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白「以拆違拆遷」案情是有差異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不同的案情作出不同的分析。倘若被拆遷人遇到了這種情況,最好還是對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諮詢,一定要專案專辦,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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