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禪城法院對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進行處罰,被告某公司被罰款50000元,其餘三名被告分別被罰款5000元。
案情回顧
禪城法院受理某銀行訴某公司及陳某展、何某華、何某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通過郵寄方式成功向4個被告送達應訴材料。此後,被告某公司以其住所地在順德區,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方便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禪城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
隨後,該公司提出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其間,禪城法院在向其餘3名被告郵寄送達管轄異議裁定書和開庭傳票時,3名被告均「拒收退回」。案件開庭審理後,被告提出調解申請,銀行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
禪城法院在準備送達判決書前,4個被告提出反訴,禪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隨後,4個被告提出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該案一審判決書現已送達。
處理結果
禪城法院認為,上述4個被告存在明顯拖延審判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妨害審判活動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0000元,對陳某展、何某華、何某鵬分別罰款5000元。
本案中,陳某展、何某鵬為該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陳某展、何某華為共同借款人。4個被告在應訴中採取了多個方法惡意拖延訴訟:先由其中一名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駁回裁定提出上訴。在此期間,為了能儘量拖延時間,其餘3名被告能收但一直拒收各類訴訟材料。此後其又提出調解申請,經多次調解無果,在法院判決前,4個被告經釋明,明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已超過提出反訴的期限仍堅持提出反訴,被裁定駁回後再次提出上訴。
綜觀被告的整個行為,主觀上存在拖延審判,延遲還款的故意,濫用訴訟權利,有違誠實信用;客觀上導致一起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送達成功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期限長達十三個月,影響審判效率,浪費司法資源。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提醒
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訴權。在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權、反訴權、上訴權或採取拒收法律文書等手段,將案件拖入冗長的訴訟進程中,不僅增加了訴訟相對方的訟累,還造成對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為此,法院在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有必要對各種濫用訴權的不良行為予以規制,根據相應情節作出處罰,發揮警示作用,以維護司法權威,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來源:禪城法院
編輯:佛山新聞網伍俊陽
點個在看,給小編加個雞腿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IVsUi2wBvvf6VcSZMVF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