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常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2019-07-15     物業小常識

我們常常看到,一些小區物業公司漠視業主利益,在服務方面能省則省、能少則少,無心打理小區物業,隨意占用或擅自出租業主公共設施,對業主的各種不規範甚至違法行為熟視無睹,不願過問,以致引發糾紛。




人行道私設停車場 違法收取停車費


人行道上停車收費現象,均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有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市政公共設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用小區內公共道路、場地設置停車位,無論是否成立業委會,均須本住宅區雙過半業主同意,不可擅自收取場地占用費或者停車服務費。

樓頂私自加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收取電梯服務費


電梯服務費屬於公共能耗費,其主要費用就是運營中使用的電費,不得提前收取,應該按照每個月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分攤。

除了電梯服務費,中央空調等設施的運行費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納入代收代繳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建帳,公開、合理、按實分攤,每半年向業主公布費用使用情況。

強行捆綁收費


根據相關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入戶埠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併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

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HuPbCWwBmyVoG_1ZTSni.html



物業費構成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