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動產質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2019-11-17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質押擔保的範圍;(五)質物移交的時間;(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可以看到動產質押就是對於債務人來說,把自己的動產以債權的形式,進行質押擔保,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責任,那麼,質押動產就會被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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