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徵收和拆遷工作時,房屋的空餘土地和庭院是否應該算在被徵收人的補償里?如果補償,是按什麼標準?這兩個問題一直是大家比較爭議的。在許多地區,徵收方通常只補償房屋,不補償庭院或空餘的地面。
律師經常會接受到這樣的諮詢:「律師,我們家裡有一大塊院子,徵收方說沒有賠償。那我的補償起碼少一半啊,這是不公平的。我拒絕簽字,徵收方就說以打折的價格給我補,但是也是不夠的,在法律上,空地和院落到底有沒有補償?」
對於這一問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近給出了最明確的答覆: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中,被徵收人合法享有的院落和空地也應該被納入徵收補償的範圍內,要按照市場價格一併徵收。
2018年3月28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對2017年山東省法院行政案件和山東法院財產權保護行政審判案件進行了司法審查報告。這個案例作為各地方法院裁決的參考,其中一個案例是這樣的:
賈某某訴寧津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賈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寧津縣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為了實施寧津縣職業學院教學樓和體育場地項目的建設,寧津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將賈某某的房子納入被徵收的範圍。由於未能在簽約期內與賈某某達成補償的協議,2015年3月2日,縣政府作出寧政房征補[2015]03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賈某某認為他的房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一部分,但是這個補償協議中沒有提出,於是賈某某對此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雖然原審中縣政府曾主張,上訴人的有證房屋和無證房屋均已經納入評估範圍,其價值包括空置土地使用權價值,但經審查發現,評估機構採用市場法評估上訴人有證房屋價值,未涉及該房屋的證載土地面積因素,因此不涉及上訴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空置土地的價值。涉案評估報告系根據委託單位的要求進行,是作為徵收補償決定的參考依據,徵收單位應當全面考量,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徵收補償決定。因此,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在涉及上訴人土地價值的補償方面明顯不當,遂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律師說法:
案件從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權來入手,明確了被徵收房屋的院落和空地應當按照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來定的市場價。
也就是說,被徵收房屋的空地和院落補償的標準應該按照徵收決定下發時,周圍的房屋空地、院落的價格來決定的。
另外,想提醒大家的是:在實踐中,徵收方的評估通常是按「房屋重置價」的方法進行估算,這可比市場價低得多。所以,在評估時,被徵收人可要求用「市場評估法」去評估被徵收房屋的院落和空地的價值。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如下:在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時,應該將被徵收人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和空地,按照徵收時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因此,律師想跟大家說的是,應根據市場價格補償空地和院落。這也是有相關規則可以所以參考的,如果徵收方沒有給補償或者想要折價補償,這將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必須及時提起法律救濟,要求根據市場價格對空地和庭院區域進行補償,並採用「市場比較法」進行價值評估。當然這都需要專業的律師來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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