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遷糾紛,你還想著拉橫幅解決嗎?快別犯糊塗了

2019-11-17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會爭取的人才有更多利益,很多被拆遷人都這樣覺得,一旦有拆遷的侵權行為出現了,就只能去政府面前聚眾示威,讓相關官員看到自己的委屈,才能讓相關政府官員重視起他們被違法拆遷的問題,才能給他們解決。這一方面,是某些被拆遷人任務中央和各地方給出來的解決途徑沒有用,如舉報、信訪之類。但另一方面,又認為去政府面前哭鬧才能讓官員給自己解決問題,這兩方面事實上不是相互矛盾的嗎?

此類矛盾也將給被拆遷人帶來一系列通過錯誤方式維護自身利益而帶來的慘痛教訓,如被拆遷人因違反《信訪條例》、《集會遊行示威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的相關規定,在行政機關辦公場所聚眾示威,擾亂了公共秩序等遭到了罰款或者行政拘留。更嚴重的,如某些不理智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來判斷,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也有很多家人或者鄰居等人去政府前聚眾示威,這樣不但沒起到效果反而被抓了起來。被拆遷人就此向律師諮詢求助。很多被拆遷人覺得,這就是政府濫用權力欺負老百姓的表現。

雖然,在現實中是有拆遷方找藉口去抓人,將人關起來,以此來威脅被拆遷人簽字的案例。但也存在被拆人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而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的案例。如《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覺得人多力量大可以解決問題,組織數十人甚至上百被拆遷人到政府門口聚眾示威,想引起相關部門注意,逼政府為自己解決問題。但是,許多人會忽視甚至根本不知道,聚眾示威需要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相關規定,向管理部門,例如舉行地點的市或者縣的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請並獲得許可,並且還要遵守許可中的內容進行。而且在過程中,必須要遵守治安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可以有違法犯罪的行為。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換句話說,許多被拆遷的人認為提起橫幅請願並非違法,不會傷害他人或者影響他人。這個想法太天真了。有時,似乎看起來公安機關是與拆遷方站在一起進行行政拘留和其他處罰決定的,但這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此時被拆遷方抓住了這個弱點,並利用「自由」和「案底」等等威脅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人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將陷入更被動的局面,甚至失去重要維護利益的手段。

因此,律師想告訴大家,在拆遷維護利益過程中拉橫幅示威等行為並不是完全沒有幫助,但如果被拆遷人使用非法手段進行這些活動,或者盲目依賴此形式,很可能不僅無法達到維護權利的目的,反而如上所述,讓自己陷入困境。在這裡,律師建議各位,不要在什麼都不了解的情況下就組織很多的親朋好友還有鄰居去請願,而是要根據相關條例,例如《信訪條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冷靜明智地組織進維護利益的行活動。

有條件拆遷人在遇到拆遷侵權問題時,應儘快聯繫專業拆遷律師進行溝通和協商,共同討論確認權利保護的方向,並在律師的指導下運用合法的舉報和信訪途徑,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反映具體情況,結合法律手段,如律師信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合法對拆遷方壓施加力,營造平等和諧的談判環境,爭取法律範圍內的最高權益。

當然,如果被拆遷人未達到行政處罰的情節,但拆遷方仍然抓住了這點,讓自己受到了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日起六十天內,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還可以向主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權利救濟。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無論情況如何發展,被拆遷人都有在合法範圍內進行權利救濟的空間。律師希望大家無論受到什麼樣的刁難,都不要作出違法行為。避免因為缺少法律意識和一時的衝動就讓拆遷方抓住自己把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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