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村領導就能拆除百姓的房屋?別被蒙了!他們壓根沒這權利

2019-09-19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最近這幾年,我們在各種形式的拆遷項目中都能夠看到村委會的身影。在北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項目已經被越來越多的騰退項目所取代,而村委會則充當了騰退的主體;在地方,倘若企業要想將農村的土地占用,只需要發布一封村委會的公告文件,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示,一場變相的拆遷就這樣開始了。

而在有些拆遷項目之中,村委會同政府相配合在沒有取得徵收手續的情況下就對農民朋友們發布了協議,要將農民朋友們的房屋拆除,倘若動遷的目的沒有實現,村委會便會輔助拆遷。

但是,村委會主導拆遷是合法的嗎?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使用集體土地來作為建設項目用地的,一定要先按照土地徵收程序把土地的性質由集體轉為國有,然後再通過區、縣人民政府開展徵收或拆遷工作,並進行項目開發。

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村民會議只能對成員利益管理、分配的事項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有決議的權利,並不能具有對村民私有財產進行處置的利益,更不具有對村民房屋幫拆、助拆的權力。

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村委會能夠代表徵收方通農民朋友簽訂協議嗎?

這個方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村委會接受了徵收方的委託,並具有書面形式的委託書,按照了合法的程序進行徵收並沒有其他違法性事由,在這種情況下同被徵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倘若在協議履行的階段發生了糾紛,被徵收人能夠向委託方即徵收方追究違約責任。

2、村委會沒有接受徵收方的委託,並且在沒有經過任何征地審批的前提下,自行組織協議拆遷、協議征地同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這是與《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相違背的,村委會不具有這樣的權力,從性質上來說,同被徵收人所簽訂的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倘若被徵收人在這樣的補償協議上籤了字,能夠起訴至法院確認此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並可以向國土部門提出對這種行為進行查處的要求。

被徵收人要注意,倘若是村委會讓你在署名甲方是村委會的拆遷補償協議簽字,一定不要輕易的就把字簽了,先要把村委會是否有徵收方合法委託的這件事弄明白;另外,倘若被徵收人遇到了村委會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在協議上簽字的情況,一定要清楚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將法律程序提起,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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