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日報分別在微博、微信發布關於高空拋物的事件。肇事者均已成年,甚至已經40歲,卻還在做這樣的危險行為!
此前,北京晚報早有類似報道:7月8日下午19時,河南鄭州遠大理想城36號樓發生了驚魂的一幕:
從該樓上兩個不同的方位掉下來兩個滅火器。向樓下拋物的是一位正在上初一的男孩,事發之後,小孩子的父母稱孩子還小,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但是整個小區拒絕接受道歉,要求男孩全家搬離。
物業表示,目前涉事租戶已同意搬走。針對該樓高空拋物,物業也加裝了朝向樓層的監控。
若是滅火器砸下時
剛好有行人經過
後果不堪設想!
人已長大
心智確未成熟
責任感缺失,做事不計後果
「他還是個孩子」
這無法成為開脫的理由!
這樣的「巨嬰」
請快點長大!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報道,21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舉行第一次記者會,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會上,針對近期頻發的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臧鐵偉表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時已將這個問題作為重點予以研究。
草案三審稿將在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對高空拋物墜物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
和蒙眼朝人群開槍沒有區別!
維護「頭頂安全」刻不容緩!
法律正在進一步完善
物業管理企業又能做些什麼?
利用住戶辦理入住手續機會,向住戶發放小區禁止高空拋物宣傳資料;
可與社區街道聯合,定期開展防範高空拋物宣傳活動;
宣傳有關禁止高空拋物的內容,避免公共區域外牆放置擱置物及懸掛物;
安裝攝像頭,提高高層住宅監控;
舉行小區反對高空拋物行為的簽名倡議活動,動員小區全體住戶參與;
也可購買保險,轉移風險。
若是發生高空拋物事件
物業公司該如何處理?
產生財產損失
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找到肇事者;
迅速調取監控錄像並進行備份,交由警方;
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並拍照存案。將有關資料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
發生人員傷亡
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協助照顧傷者;
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調取監控錄像;
封鎖現場,拍照留證,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將有關資料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報告物業經理,通知安保部主管。
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要想根治
高空拋物這顆「毒瘤」
還是需要依靠大家的努力!
讓孩子可以肆意奔跑玩耍
讓老人家可以安心晨練
讓無辜的路人也不再害怕禍從天降
對高空拋物
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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