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大棚房」問題?
「大棚房」問題,是指一些工商企業、個人及組織借建農業設施或農業園區之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農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行為;其本質是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改變農業生產功能,就是觸碰耕地保護紅線和農地非農化。
2.「大棚房」清理整治重點主要有哪些?
重點對在農業園區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農業設施之名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特別是別墅、休閒度假等設施,在大棚內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建設「大棚房」、商品住宅等,堅決予以打擊,全面拆除、退房還地、恢復生產。對建設農業大棚看護房嚴重超標準,甚至違法違規改變性質用途,進行住宅類經營性開發的,依法依規整治整改。對問題反映較多的大中城市周邊、經濟發達地區、風景名勝區、各類農業園區的「大棚房」問題進行重點整治。
3. 「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範圍是什麼?
「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範圍主要包括三類問題:
第一類,在各類農業園區內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農業設施之名違法違規搞非農業建設,特別是「私家莊園」、別墅、度假酒店、商業養老設施、經營性住宅等,或以設施農業為名按設施農用地備案後,改變土地性質和設施用途,用於非農業經營的。
4. 哪些「大棚房」問題必須堅決徹底整治?
「大棚房」問題整治整改要重點聚焦在各類農業園區內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農業設施之名違法違規建設的非農設施。對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必須堅決徹底整治。
一是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建住宅、別墅、商業性地產、餐飲、度假酒店、養老設施等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是工商資本和個人打著設施農業的旗號,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在大棚內建房,嚴重超標準建農業大棚看護房,用於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飲等經營性開發的。
三是農民或合作社建設的農業大棚看護房嚴重超標準,並將其變成住宅,或從事與設施農業無關的經營性活動的。
5. 哪些「大棚房」問題可以區分情況分類整改?
「大棚房」問題時間跨度長,各地有不同情況和不同表現,在整治整改過程中要嚴守紅線,依法依規,分類處置,合理規範,嚴格落實《「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協調推進小組辦公室「大棚房」問題有關政策問答》(工作簡報第22期)要求,做好分類整治整改工作。其中:
第一類。在各類農業園區內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農業設施之名占用耕地建住宅、別墅、商業性地產、餐飲、度假酒店、養老設施等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的,特別是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的,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依法予以拆除,恢復耕地原貌,恢復農業生產。對於農業園區內道路,按附屬設施用地管理,應符合「農村道路」規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道路寬度不超過8米)。
第二類。涉及工商資本和個人打著設施農業的旗號,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在大棚內建房,嚴重超標準建農業大棚看護房,用於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飲等經營性開發的,依法予以拆除大棚內部非農業功能的構築物,剷除棚內外非農業生產性硬化地面,恢復農業生產、恢復農業用途。
6. 「大棚房」問題線索來源主要有哪些?
問題線索來源主要包括各地組織的摸排清理髮現、衛片執法發現、例行督察發現、督察暗訪發現、各種舉報查實等渠道。
7. 「大棚房」問題整治整改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完善補齊備案手續、設施恢復農業用途、拆除違法違規設施並恢復土地原貌(復耕)、其他方式等。可同時採取多種方式處理。
8. 各地「大棚房」監管有哪些做法可借鑑?
從各地實踐看,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樹立警示標牌。在設施農業集中區域,鄉鎮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要樹立禁止違法違規改變設施用地用途的警示牌和標語,增強經營者遵法守法的自覺性。二是層層落實責任。縣級政府落實主體責任,將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和用地納入日常管理,鄉鎮政府切實履行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和用地的監管主體責任,組織鄉鎮、村、生產經營者層層簽訂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管理責任書。三是建立巡查制度。建立省級抽查、市縣級定期巡查、鄉鎮級月巡查、村級日常巡查的檢查制度,建立巡查工作記錄,責任落實到人。四是設立負面清單。將違法違規改變設施農用地用途的主體列入負面清單,取消其農業項目申報資格。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戶承包地的資格審查制度。在鼓勵服務好工商資本進入農業的同時,加強対其農業技能、經營項目、土地利用規劃、設施建設設計、風險防範以及是否符合當地產業布局和現代農業發展規劃等方面的監督審查。五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規範化管理。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要在鄉鎮備案,鄉鎮要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合同審核,做到百分之百有審核。重點審核甲乙雙方資格、耕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流轉年限等條款。
9. 「大棚房」整治整改後的土地如何處理?
按照《關於開展「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的方案》(農農發〔2018〕3號)要求,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建設的「大棚房」等非農設施,清理整治後,要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採取綜合措施,儘快恢復農業生產。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主動作為,做好技術支撐和檢查抽驗等相關工作。
10. 出租給別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剷平如何處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雙方按簽訂的流轉合同處理,合同中賠付條款不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可以請求鄉(鎮)政府調解或走司法程序。
11. 「大棚房」整治後恢復土地原貌(復耕)要達到什麼標準?由誰認定確認?
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等有關單位,依據《耕地質量等級》國家標準對復墾土地進行驗收,恢復至原種植條件和本地區平均地力水平。
12. 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整治措施是否一致?
耕地範疇大於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是劃定需要特殊保護的耕地,兩者的整治措施基本一致,但不同的地塊(如水田、早地)恢復到原貌需採取的整治措施略有不同。清理整治復墾後,通過加強培肥改良和地力提升後,按照《耕地質量等級》國家標準,達到符合農業生產的耕地地力等級。
13. 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停車場、倉儲、晾曬等設施是否屬清理整治範圍?
畜禽、水產養殖設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範圍之內。農機庫、臨時倉儲、曬場等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要履行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並按標準建設,確保用於農業生產。停車場必須是建設用地。
14. 什麼是大棚看護房?
國家「『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部門聯合督導工作手冊」明確:有門通向大棚內的才叫看護房,超過20平方米為嚴重超標。單棟種植大棚只能有一個看護管理房(俗稱「耳房」),一般北方地區才有。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為單層,小於15平方米,屬於生產設施用地範圍,要與必需的管理用房區分開來。
15. 農業大棚看護房能否住人,是否能有家電、廚具等生活用品?
主要看是否服務於農業生產,即居住者是大棚的看護人,生活用品是為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且面積和硬化(包括看護房周圍)都符合標準。
16. 農民在自家耕地上建設自用住宅類房屋是否屬「大棚房」清理整治範圍?
占用耕地建設農民住宅屬於農村「兩違」建設,需農地轉用,但不在此次」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範圍內。可諮詢當地自然資源、住建、城市執法部門和鄉鎮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17. 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上建設的非農設施是否需要整治整改?
此次」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範圍不含耕地以外的違法違規建設設施。可諮詢當地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18. 移民搬遷和扶貧項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問題如何處理?
對於政府統一實施的移民搬遷和扶貧項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問題,可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治整改意見,並報國家「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協調推進小組和省領導小組備案。
湯俊,現任北京創行合一規劃設計院執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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