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就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出決定 縣級以上政府可依法規定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

2020-02-07     餘杭晨報

  2月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各級政府職責、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信息公開、司法保障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決定》自2月7日起實施。

  《決定》明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應當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有機結合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充分運用大數據手段,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決定》賦予政府依法落實最嚴格防控措施的權力。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當前是各類人員大量集中返浙、企業即將集中復工的重要節點。《決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謀劃制定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生產後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

  《決定》明確,本省各級法院、檢察院應當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規定,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據介紹,《決定》是在疫情防控緊要關頭,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一項緊急立法,旨在為落實中央和省委部署、實施最嚴格防控措施、形成全社會防控合力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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