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的張先生,有兩套拆遷安置所得的房屋,建築面積都超過了120平方米,然而近日卻遇到了一件揪心事。
網絡圖
張先生的兩套房屋系因舊宅拆遷採取以房換房的方式安置所得,早在2004年張先生就與開發商簽訂《換房安置協議書》明確約定了拆遷位置、安置方式等,並於2007年與開發商進行了回遷費用結算,辦理了安置房屋交接手續。
然而事隔10餘年後,張先生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被告知房屋被開發商用以抵押借款了。
網絡圖
經查,張先生在開發商交付兩套拆遷安置房屋後因開發商拖延而未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拆遷安置房屋的產權仍登記在開發商名下,2017年開發商因資金緊張以上述房屋為抵押物向李某借款融資,並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現因開發商無力還款,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權。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拆遷補償安置中,以房換房的房屋產權調換是以被拆遷人犧牲原房屋的居住權為代價來滿足城市建設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張先生以房換房且已付清全部回遷結算款,在拆遷補償安置權與抵押權發生衝突時對拆遷補償安置權應予以特別保護,故法院對李某主張對案涉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實踐中,以不動產房屋作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借款合同的情況屢見不鮮。作為債權人,在對房屋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時,應對權屬情況、實際占有情況等進行審慎地實質審查,而不僅僅是進行形式審查,在行使抵押權時,亦不得損害補償安置權人的權益;作為房屋補償安置權人,在實際占有拆遷安置房屋後,應第一時間要求開發商出具回遷結算款發票、房屋確權證書等相關材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保證房屋產權無瑕疵,避免不必要糾紛的產生。
網絡圖
來源:餘杭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4-DT7XEBnkjnB-0zxkw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