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偷魚賊偷魚時溺亡,魚塘主被告上法庭,家屬:賠錢!判刑

2022-05-31     歷史戰爭

原標題:2016年偷魚賊偷魚時溺亡,魚塘主被告上法庭,家屬:賠錢!判刑

時年67歲的吳老漢靠養魚維持生計,可總有些不地道的人跑來他的魚塘偷魚,雖然偷的數量也不多。但今天偷一點兒,明天偷一點兒,等到要賣的時候就沒魚了。那到時候他們一家得喝西北風去,為了防止魚再被人偷,吳老漢在魚塘邊搭了個棚子。一大把年紀的人了,不顧蚊蟲叮咬也要睡在棚子裡,著實是辛苦。

沒成想這一睡倒是攤上了件大事,2016年8月24日,吳老漢照例在魚塘邊的棚子睡下。凌晨2時許,他忽然聽到異樣動靜,瞬間整個人都清醒了:「小兔崽子又來了,看這次不抓住你!」吳老漢氣得咬牙切齒,拿起手電筒就朝魚塘走去,果然看見三個人正打著手電筒在撈魚。這三個人也就是鄰村的黎某亮、黎某益、黎某波,三人聽見吳老漢的聲音嚇了一跳。

匆忙逃跑起來,黎某亮不慎一腳踩空,掉回了魚塘。見狀,吳老漢一邊往水裡丟石頭避免他爬上來,一邊去追上岸的黎某益、黎某波。到底是年紀大了,他沒追上,只好轉回來質問還在水裡的黎某亮:「為什麼要偷我一個老頭辛苦養的魚?」黎某亮沒有回答,兩人就這麼一個在岸上一個在水裡對峙起來,吳老漢鐵了心要抓住他。

不管黎某亮往哪邊跑,他都會追過去,就在僵持不下時。一個人的出現打破了寧靜,這個人便是黎某益,原來他跑著跑著發現同夥落單了。一個人被抓那就等於三個人被抓,就算不是為了義氣,為了自己也得回去救他。隨即,黎某益沖回去趁吳老漢不注意,一把將他推進水裡。他想的是給黎某亮爭取時間,沒想到的是,黎某亮正好在吳老漢前方。

這一推,兩個人撞到了一起,反倒被推到了深水處。萬幸的是吳老漢年輕時學過游泳,水性還算不錯,掙扎著往上游去。不料黎某亮不知是水性不好,還是此前的對峙耗盡了力氣,自己游不上去。慌亂間拉住了吳老漢,六七十歲終究不比二三十歲,吳老漢自己游都是很勉強。再救黎某亮幾乎不可能,所以他推開了黎某亮的手,自己爬上了岸。

等他上了岸才發現小伙沉了下去,趕緊喊人來幫忙,並且報了警。可惜的是為時已晚,第二天,黎某亮屍體被警方打撈上來。得知這個消息,家屬是又傷心又氣憤:「一起去偷魚,你們為什麼自己跑了?」「偷了你兩條24元的魚,至於拚命攔嗎?如果不是你攔著,他也不會死!」一怒之下,黎某亮家屬將吳老漢以及黎某益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吳老漢在小伙第一次落水時窮追不捨,且落井下石,超出正當防衛的必要。並提出第二次落水中,如果吳老漢搭一把手,小伙就有可能倖存下來。因而認定吳老漢與黎某益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吳老漢兩年,賠償41433元,黎某益四年。

這個判決一出,三方對此都不滿意,黎某亮家屬認為判刑太輕、賠款太低。黎某益覺得很冤枉,他都覺得冤枉,吳老漢更覺得冤枉。還感覺委屈,明明是他們來偷自己的魚,難道我還不能趕他抓他?又不是我把他推下水的,我自己還被推下去了呢,要不是水性好還上不來。那麼吳老漢的行為究竟正不正當?

首先在不經主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取走他人的財產,屬於偷盜。違反社會道德規範,法律上,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這種情況下,吳老漢追趕、阻止是常理之中的事,他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其次如吳老漢所說,又不是他推黎某亮下去的,他站在岸邊阻攔並未對黎某亮造成生命損害。反倒是黎某益的那一推,才是導致黎某亮上不來的結果,兩個人都在水裡。

此時吳老漢的生命也在受威脅,他推開黎某亮並不是故意要傷害黎某亮,實在是他自己年紀也大了。體力不支,如果說救下黎某亮,搞不好他自己上不去或是兩個人都上不去。這種情況下,他不得已把黎某亮推開自救,在法律上屬於緊急避險。《刑法》第21條: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最後,吳老漢上岸後並未見死不救,而是立即呼救、報警。他盡到了應盡的救助義務,他的行為跟黎某亮的死亡結果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構成犯罪無從談起。至於黎某益,雖然他推吳老漢的初衷是為了救黎某亮,可誤打誤撞導致黎某亮再度落水是事實。他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

結果導致黎某亮溺亡,他的行為跟黎某亮的死亡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另外還要注意一點,黎某亮三人盜竊的魚價值24元,這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頂多是治安處罰,即使是治安處罰,也是相對較輕的處罰。但問題是,黎某益在實施盜竊逃跑後,為救同夥又對吳老漢採取了暴力手段。

導致吳老漢的生命受到威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已達到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盜竊轉化為搶劫罪,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的量刑比過失致人死亡罪要重,當數罪併罰時往往採用吸收原則,即對一人所犯數罪採用重罪吸收輕罪刑罰的合併處罰準則。簡單來說就是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選擇其中最重的作為執行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吸收不予執行。

故二審法院審理後決定改判吳老漢無罪,撤銷一審判決結果,以搶劫罪判處黎某益有期徒刑四年。或許黎某亮家屬以及黎某益對這個結果仍不滿意,但不滿意也沒用,不是誰鬧誰就有理。這個結果彰顯了正義,都是成年人了,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970885298a9c6ce0455b381c88f43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