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遼寧男子房子遭強拆,與拆遷方發生衝突後,持刀致一人死亡

2022-08-05     歷史戰爭

原標題:回顧 遼寧男子房子遭強拆,與拆遷方發生衝突後,持刀致一人死亡

1926年,黑人亨利·史威特槍殺對他住宅實施吵鬧騷擾的一名白人,最終被判無罪。這一案件,使美國確立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法律準則,而在我國也有著一起類似的案件。該案件奠定了我國公民私權利法律保障的基礎,那便是張劍案:遼寧男子房子遭強拆,與拆遷方發生衝突後,持刀致一人死亡

張劍,家住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東興街道辦事處長青社區,他的家包括72平方米的3間瓦房、2800多平方米的自留地。原本這兒是個小村莊,1995年因為離城市只有半個多小時撤場,東興村進行了「村改辦」。村民們從農村戶口成了城市戶口,從這個時候開始,東興村的土地不斷被徵收。

此時經過百餘年的開採,特別是近五十年的大規模開採,本溪的煤炭資源已經枯竭。整個城市的工業幾乎由鋼鐵單獨自支撐,產品主要位於產業鏈的前端,可這帶來的空氣污染是十分嚴重的。聚集了本鋼、北鋼兩大企業的西部城區是污染最嚴重的區域,還位於上風口,所以本溪2000年到2020年的新一版城市規劃確定未來「東擴」、「南展」。

張劍家所在的位置,正是城市南出口,2001年通往本沈高速公路南出入口的高速公路穿過。這兒離主城區更近了,加上本溪市環境科學研究所檢測發現這兒的自然居住環境在本溪市內是最好的,於是被規劃為居住用地。2005年,長青社區的開發權通過招、拍、掛的方式交給華廈集團,華廈於第二年推出《「山水人家」住宅小區招標公告》。

計劃用地面積41公頃,建築面積40萬平方米,來修建包括多層高層住宅27萬平方米、別墅6萬平方米、商業用房7萬平方米的「山水人家」。2005年4月發出通知要求居民限時騰空房屋,問題是居民們對這份通知的內容並不滿意,所有的自留地未經徵收的法定程序便直接成了國有土地。也就是說,自留地不予補償,只能補償建築面積。

那麼以張劍家的情況來說就是,那2800多平方米的地白白沒了,只補償剩餘72平方米的瓦房面積。可以置換成樓里的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也可以按照每平方米960元的標準補償,拿錢走人。這讓他們如何答應?本就是靠地為生,如果給補償也就罷了,這麼大一片地不給補償難道是要他們今後花光補償款就喝西北風嗎?

而且他們的城市居民只是名義上的,實際上並不享受城市居民的勞力安置費、超齡勞力養老費和副食補貼,最讓人難以接受的是。這片地將來要建成每平方米售價五千元以上的別墅,他們別無選擇,只能做起了「釘子戶」。急於加快施工進度,華廈開始了暴力拆遷,偷堵煙囪、砸玻璃、掐電話線、斷電、斷水等等。

在這種日復一日的折磨下,與張劍家相鄰的兩戶人家相繼被強制手段拆走,接下來對張家的暴力拆遷更為過分。甚至用石塊堵住公用井,在居民扒出石塊重砌水井後,往裡面灌汽油。逼得他們無水可喝,伴隨斷水斷電的,還有毆打。2006年8月11日,華廈的40多人帶著一台推土機鏟張家的菜園,將張父與一名親戚打傷。

張母去找他們理論,結果不由分說又是一頓痛打,2008年4月30日張家被強拆了一半。另一半之所以能保住,是因為張劍跟父母躲在房子裡不肯出去,拆遷者把鬧出人命才沒有繼續。但這一舉動,也讓張劍心中的憤怒達到了頂點,最終釀成了命案。2008年5月14日,華廈的人再度闖入張家,驅趕張家人並毆打張劍。

忍無可忍的張劍奮起反抗,持刀將其中一人刺傷,意識到不妙的張劍倉皇出逃。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同夥被刺傷倒地,其餘人竟漠不關心。只顧繼續拆房,一直到房子被拆平過了一個多小時,才將被刺的人送往醫院。這麼一耽擱,三天後,那人因失血過多身亡。2008年6月16日,逃往北京的張劍不願再過這樣顛沛流離的生活,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張劍的主觀上並沒有想要非法剝奪趙某(被刺之人)生命的故意,只有非法損害他身體的故意,因而哪怕造成了死亡。還是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只構成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問題在於張劍的動機,庭審中,他的辯護律師作了無罪辯護。暫且不論拆遷補償合不合理,暴力拆遷本身就是不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文規定:

雙方無法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申請交由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如不服裁決,可在收到裁決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起訴。沒有就此達成一致,華廈應該交由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而不是私自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強制拆遷。

這種行為侵害了張劍及家人的合法權益,張劍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下,為保護自身權利不受侵害。才會持刀捅向被害人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不過張劍的防衛到底是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最終本溪市法院審理認為正當防衛成立,但是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考慮到自首情節、犯罪性質、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在這之前釘子戶的防衛性質從未得到過法律認可,張劍案是首例。這一判決不是鼓勵人們殺人,而是強調:公民有保護自己合法財產不受暴力侵犯的權利。

我的家「風能進,雨能進,國王千軍萬馬不能進」,張劍案也是給了那些無視國家法律、頑固公民私權利的暴力拆遷敲警鐘。最後值得一提的是,認定開發商暴力拆遷,華廈賠付張劍家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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