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得知兒子非親生,男子戴綠帽找娘家要說法,妻子:就那一次

2022-07-21     歷史戰爭

原標題:回顧 得知兒子非親生,男子戴綠帽找娘家要說法,妻子:就那一次

遭遇妻子背叛已經是一件夠讓人鬧心的事了,更讓人崩潰的是,突然發現全心全意撫養幾年的孩子竟然也不是自己親生的。去年,湖南男子肖嘉便很不幸的碰上了這樣的倒霉事,時年31歲的肖嘉與妻子結婚七年。兩人是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的,婚前談不上有太多的感情,只能說是年紀到了、條件合適便在父母的催促下結了婚。

婚後因為性格不合有些爭吵,但日子過得還算平淡幸福,兩人生育了三個孩子。兩個女兒一個兒子,為了養這三個孩子,家庭開銷可不小。好在肖嘉有一門修車的手藝,加上肯拼肯加班,一個月賺得也不少。養一家五口剛好,趙梅則沒有上班,主要在家照顧三個孩子。可讓肖嘉萬沒想到的是,自己在外累死累活,妻子卻背叛了他。

還生下了跟他毫無關係的兒子,兒子是2016年生的,當時夫妻倆因為一些事發生了爭吵。趙梅一氣之下回了娘家,之後肖嘉主動上門道歉求和,又把她接了回來。就在接回來一個月後,趙梅便說自己懷孕了,時間看上去有點不太對。不過一開始,肖嘉有些懷疑,卻也沒有太在意。兒子出生後,更是沉浸在喜得貴子的喜悅中,怎麼看怎麼喜歡。

更顧不得去探究時間問題,直到孩子越長越大,越長越不像他。周圍人時常有拿這件事開玩笑,說得多了,即使不在意也不免打鼓。為此,肖嘉還曾試探性的問過趙梅,然而趙梅在家裡一直都很強勢。萬事都得順她的意,這一懷疑,讓她大發雷霆。沒辦法,肖嘉只好不再多問,但心中的疑慮並未打消。思來想去,他覺得還是得給自己一個交代。

遂悄悄帶著兒子去做了親子鑑定,想著如果孩子是自己親生的,那就把鑑定書撕了。從此再也不懷疑趙梅,一心一意對她好,如果孩子真不是自己的自然也不能善罷甘休。沒成想這一查還真查出問題了,鑑定結果顯示,排除肖嘉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看到結果的那一瞬間,肖嘉整個人都愣住了,他的懷疑竟然是真的?

反應過來後氣得不行,趙梅竟然讓自己替不知名的野男人養了四年孩子,立即拿著報告回家質問趙梅。誰知趙梅看了報告,反倒是惡人先告狀,理直氣壯的怒罵肖嘉不信任她。認為親子鑑定是假的,撕了結婚照、砸了肖嘉手機,放話說這日子過不下去了要離婚。然後就帶著兒子回了娘家,無論肖嘉怎麼找,她都不肯出面給個說法。

惱怒的肖嘉在網上定製了一頂綠帽子,寫著:「捉姦在成,請戴好此綠帽。」又找上節目組,既然她不要臉,那就讓大家都看看她做的醜事。或許是看事情鬧大了,趙梅的母親出來見肖嘉,她也不認為自己的女兒有錯。並沒有見趙梅跟別的男人有關係,是肖嘉疑心太重,還表示女兒跟著肖嘉很苦。趙母振振有詞,肖嘉說不過她,只堅持要趙梅出來給自己一個說法。

趙梅出來後,一開始也不承認自己出軌的事,可鐵證如山。肖嘉好端端的為什麼要偽造親子鑑定?為什麼要給自己戴綠帽?懷疑親子鑑定有假,再做一次就是了,為什麼要躲著肖嘉?解釋不了,趙梅又轉變了方向,指責肖嘉對自己不好。沒有感情,還家暴,自己當時心情不好喝醉了。才會跟一個異性朋友發生關係,只有一次,沒有第二次。

所以之後才不確定孩子的父親究竟是誰,抱著僥倖心裡搏一搏,肖嘉不相信一次就能懷孕。也不相信所謂的異性朋友,認為妻子就是有一個情人,雙方又一次不歡而散。不管怎麼說,究竟是一次就中還是多次出軌,都不能否認趙梅出軌的事實。

就算只有一次,那也是出軌,再有夫妻感情不和、心情不好、醉酒也並不是她出軌的理由。趙梅不僅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還明知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依然隱瞞真相使肖嘉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構成欺詐性撫養。

該行為嚴重傷害到了肖嘉的感情,侵害了肖嘉的財產權和人格權,肖嘉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趙梅出軌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孩子、親子鑑定便是最好的證據,法院調解無效後應准予離婚。離婚分割財產應偏向無過錯方肖嘉,離婚後肖嘉可要求趙梅支付這四年來的撫養費,同時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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