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中院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傳遞這個鮮明導向……

2020-07-20   陽江日報

原標題:陽江中院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傳遞這個鮮明導向……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陽江兩級法院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引法院工作思維,在司法實踐中自覺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訴前調解、審判、執行全過程,強化法治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推進作用。

近日,陽江中院整理髮布

8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涉及 社會公德、婚姻家庭、

尊老愛幼、公序良俗等領域

展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的精神實質、價值取向和具體準則

傳遞鮮明的社會主流價值導向

對營造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氛圍

推動經濟社會實現

良法善治起到積極作用

核心價值:明辨是非 公平正義

民宿醉酒住客墜亡索賠案

——吳某等人訴劉某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在某村以私建房屋經營民宿,並在某公司運作的平台發布出租信息。許某與朋友在該平台預定民宿三樓一客房並辦理入住,後到附近酒吧飲了大量酒於午夜三時回房休息。劉某早上七時發現許某從客房窗台墜落在一樓即撥打110和120報警救助,將許某送至醫院救治,許某經搶救無效當天死亡。許某親屬吳某等人以劉某不具備出租經營資格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等為由起訴劉某及某公司連帶賠償142萬餘元。

【處理結果】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應限於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涉案房屋窗台等設計符合民居住宅規範的要求,劉某未經辦理相關報建手續和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是違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但該行為與許某越窗墜樓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許某大量飲酒後由同住人陪同安全回到客房,視頻監控不可能對客房內進行監控,劉某不可能預見到許某會翻越窗台墜亡。劉某在發現許某墜樓後及時對許某進行了救治,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許某承擔責任。某公司僅提供網絡平台服務,提供的信息真實且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因為對弱者的縱容,讓「誰弱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誰能鬧誰有理」的扭曲觀念一度大行其道,甚至被耍無賴者作為擋箭牌,這嚴重傷害了遵紀守法者的情感,社會規則之下的公平打折扣,影響人們共建社會文明的信心。生命可貴,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才是最大的公平,而不是以弱者的姿態來尋求法律的額外救濟。本案判決沒有「和稀泥」,而是由許某對墜亡後果自負其責,彰顯了讓守法者不用為他人的過錯買單的理念,「誰錯誰擔責」的規則意識浸潤在裁判中,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爭做法治中國好公民。

核心價值:法治精神、公共秩序

學生擾亂課堂秩序受傷索賠案

——鄔某訴黃某、陽春某中學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中學學生鄔某在晚自修時製造噪音,干擾課堂秩序。值班老師黃某口頭教育無果遂用手機拍下視頻。隨後,鄔某又採取向黑板方向扔鞋子、朝老師黃某吐口水等方式發泄心中不滿,黃某未予理會。後鄔某欲搶奪黃某放在講台上的手機,黃某用手阻擋,鄔某身體失去平衡而倒地受傷。鄔某治療出院後,與校方在派出所的調解下簽訂了協議,約定由校方賠償一萬餘元給鄔某,彼此不再追究責任。收到賠償款後,鄔某又多次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腦震盪、頭皮血腫。經查,鄔某分別在本次事件發生數日前、一年前有因腦震盪到醫院診療的記錄。鄔某以黃某毆打其造成人身損害為由起訴黃某和某中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3萬餘元。

【處理結果】

陽春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侵權責任包括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等四個構成要件。黃某用手阻擋鄔某搶手機的行為在正常限度之內,沒有違法,亦不存在過錯,與鄔某的跌倒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雙方在事後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該協議履行。鄔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腦震盪等損傷與本次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且黃某、某中學對鄔某的受傷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經二審、再審均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學校正常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在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依法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中,教師黃某對學生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為進行合理地阻止,其行為具有正當性。面對「傷者為大」「如果沒有過錯也要按照公平原則給予人道主義賠償」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則的碰撞,法院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讓以弱者自居破壞社會規則的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護遵規守矩者的公平裁判,明確表明了司法守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律尊嚴的決心,對弘揚法治精神、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導向,對引導公眾遵守社會規則、構建良好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核心價值:公序良俗

妻子向亡夫情人索還贈與財物案

——羅某與何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基本案情】

【處理結果】

【典型意義】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平等的處理權並不等於各自享有獨立處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院的判決旗幟鮮明地表明,法律對於違背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行為是不予保護的。本案判決對梁某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認定何某應返還案涉款項給羅某,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倡導社會公眾遵守公序良俗,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建共享與新時代相匹配的社會文明。

核心價值:公序良俗 中華孝道

爺爺向孫子索要代為保管工資案

——郭某書訴郭某洋保管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書與被告郭某洋是爺孫關係。郭某書是市鐵礦公司的離休幹部,有離休工資。自2016年9月起,郭某書將自己的工資收入和積蓄委託郭某洋保管,並由郭某洋存入其名下的銀行帳戶內。後郭某書年老多病,常需住院治療。郭某書要求郭某洋將其代為保管的存款取出,用於其治病和購買營養品等。郭某洋不同意,認為案涉帳戶內的存款是郭某書對其的贈與,屬於其所有。郭某書要求郭某洋返還存款292,000元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結果】

陽春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郭某洋自認案涉帳戶內的存款來源於郭某書工資收入和存摺,帳戶一直由郭某書保管,帳戶取款、票據、使用等均按照郭某書的要求辦理。雖然郭某書與郭某洋沒有簽訂書面的保管合同,但郭某書工資收入經郭某洋的母親取出後再存入案涉帳戶內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質,應依法認定郭某書與郭某洋之間形成保管合同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郭某書可以隨時要求領取郭某洋保管在案涉帳戶內的存款和利息,郭某洋應將其保管在案涉帳戶的存款和利息歸還給郭某書。

【典型意義】

司法保護弱勢群體,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孝道,法院妥善審理涉及社會公德和行為規範的案件,化解家庭矛盾,以司法力量傳遞司法溫度,樹立正確價值取向。本案中爺爺以全部積蓄託付孫子保管,到治病用錢卻屢索不得,孫子將金錢看得比親人的性命更重要的做法,顯然與價值導向與公序良俗相悖,本案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是一份有溫度、有力量的公正判決。

核心價值:以人為本 保護弱勢群體

農民逾期支付承包款被要求解除合同案

——某水庫工程管理所訴張某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水庫工程管理所作為發包方與張某於1993年12月簽訂《承包果場合同書》,將案涉果場交由張某承包經營使用,承包期限為20年。後雙方約定將合同期限延續至2028年12月30日。2018年,張某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當年承包費,某水庫工程管理所發出解除案涉合同通知書,限期要求張某將承包的案涉果場和魚塘完整返還,且一次性支付尚欠款項和賠償經濟損失。收到通知書後,張某主動向某水庫工程管理所支付承包款,但遭到拒絕。因雙方協商無果,某水庫工程管理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承包合同已解除並判令張某支付拖欠的承包費及相應違約金。另查,某水庫工程管理所是國有事業單位,張某是農民,四級殘疾人,從事案涉果園養殖、種植25年。

【處理結果】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合同從1994年開始履行至今已超過25年,張某基本能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款,其雖然遲延支付2018年承包款,但在收到某水庫工程管理所的通知書後,主動向某水庫工程管理所支付承包款,案涉承包合同繼續履行,並不影響某水庫工程管理所實現收取承包款的合同目的,亦沒有損害其利益。張某是一位58歲的四級殘疾人,在承包的果園從事養殖、種植超過25年,並以此作為生計。如果僅僅因為遲延支付承包款的約定合同解除事由成就,支持某水庫工程管理所解除合同,收回果園,將極大程度影響張某今後的生計,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遂判決張某向某水庫工程管理所支付所欠承包款及相應違約金,駁回某水庫工程管理所請求解除合同的請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典型意義】

合同解除的立法價值取向是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對利益平衡的追求需要對約定解除權進行必要限制,當嚴格執行當事人約定可能導致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時,法院可基於案件具體情形,運用公平原則,限制約定解除權的行使,以保證合同主體利益的基本均衡。本案中,張某的違約行為既未動搖合同的履行基礎,又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違約行為顯著輕微,在可以以給付違約金的方式彌補某水庫工程管理所的損失時,應慎用合同解除權。而且,雙方承包合同已履行25年,張某某作為農民且身患殘疾,在案涉果園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傾注了大量心血,解除合同將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影響張某生計。生效裁判沒有機械司法,而是基於民法公平原則以及利益均衡等因素,兼顧國法天理人情,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維護了弱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核心價值:家庭美德 愛護幼小

離婚後探望孩子遭拒案

——梁某訴林某探望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梁某和林某結婚後生育一子林某宇,2019年梁某和林某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林某宇歸男方撫養並由男方承擔一切撫養費,女方享有探望權,但須提前通知男方。梁某主張從2019年6月起,林某以各種理由拒絕讓她探視兒子林某宇,梁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某協助梁某行使對婚生兒子林某宇的探望權。

【處理結果】

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梁某和林某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明確約定對婚生兒子林某宇的探望方式,雙方又協議不成,故應以保護林某宇的最大權益為基礎來考慮梁某的探望權行使,應既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又不影響孩子正常的學習和生活。法院綜合考慮判決梁某每月探望兒子林某宇一次,由林某協助配合。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沒有上訴。

【典型意義】

探望權既是非直接撫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滿足其對父或母的情感需求,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探望權制度是一種保障親情交流和維繫的法律形式,法律依法予以保護。夫妻離婚後,應妥善處理雙方關係,直接撫養人應積極履行協助義務,避免通過強制執行等衝突性方式解決探望權糾紛,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考慮,共同呵護孩子健康成長。

核心價值:公序良俗 家庭美德

非婚生子女向生父追索撫養費案

——張某訴黃某撫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黃某確立戀愛關係後同居生活,後張某得知懷孕向黃某提出結婚要求,雙方父母經磋商因彩禮禮金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雙方分手。隨後,就張某未婚先孕的問題,張某的父親與黃某的父親進行過電話溝通,但直至張某生育張某某並獨自撫養,黃某一直未出面處理張某某的撫養問題。張某以黃某未盡對張某某的撫養義務為由起訴黃某承擔撫養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責任。

【處理結果】

陽春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黃某否認其為張某某的親生父親,亦未配合做親子鑑定,現有證據不足以推定兩人存在親子關係,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請。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果機械地以證據不充分為由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作為非婚生子女的張某某則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確認自己的身份,也無法向生父黃某獲取其所需的撫養費用,顯然不利於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綜合本案的證據和事實分析,採用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推定黃某與張某非婚生育張某某的事實成立,改判黃某應對張某某承擔撫養義務。

【典型意義】

在確認親子關係的糾紛中,應當將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撫養教育的權利置於司法保護的首位。本案二審判決明確對黃某拒絕配合進行親子鑑定,進而達到逃避撫養非婚生女兒張某某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父母在對待非婚生子女也應一視同仁,不能不聞不問,拒絕承擔撫養責任。本案倡導權利平等保護、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保護子女利益最大化,共同營造新時代良好社會新風尚。

核心價值:社會公德

微信群轉發虛假信息名譽侵權案

——某兒童託管中心訴嚴某、黃某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黃某在送外甥上學的過程中,聽見有人議論某兒童託管中心提供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遂編制一條信息發送給嚴某,請求嚴某轉發給案外人陳某。嚴某沒有將信息轉發給陳某,反而將信息轉發至成員達330多人的某一小區業主群,造成惡劣影響。黃某得知嚴某該行為後,兩人均沒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小區業主群內某一家長又將該信息轉發至某兒童託管中心附近小學的某一家長群,進一步擴大影響。某兒童託管中心向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對黃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某兒童託管中心與黃某、嚴某經多次協商無果後,以黃某、嚴某的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處理結果】

陽春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兒童託管中心是經國家工商部門審核批准成立的臨時兒童託管中心,依法享有名譽權。黃某與嚴某的行為已構成對某兒童託管中心名譽權的侵害,遂判決黃某、嚴某賠償某兒童託管中心損失10000元,黃某、嚴某共同在陽春都市網發布道歉信,為某兒童託管中心恢復名譽。嚴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上發布言論應當受到一定限制,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無端對他人名譽進行侮辱、誹謗,已構成對他人名譽權之侵犯,法人的人格亦受法律保護。本案對於規範公民網絡空間行為,引導群眾恪守法律規定,遵循社會公德,進一步凈化網絡環境具有司法教育和裁判指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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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陽江日報(劉小婷)

編輯 | 周雅

審核 | 張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