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不足重,重在遇知己。」可在青少年時期的男女心智不成熟,是非對錯價值觀還未成型,無法理智判斷朋友的好壞。若是在校園中,還有學校和老師護衛,但社會魚龍混雜,人員良莠不齊,遇不上知己也便罷了,可怕的是遇上惡魔。
2015年甘肅兩名15歲少女小琳和小艷,被三名社會少年囚禁在賓館,還被逼迫她們賣自己,她們過了半年多地獄般的日子才被解救出來,其實中途她們也有逃出生天的機會,但卻生生放棄了,這又是怎麼回事?
謝某、林某和吳某都出生於普通農村家庭,由於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他們不熱衷學習,成天和村裡的混混們聚在一起調皮搗蛋,因此早早就輟學進入了社會。
社會很廣闊,卻沒有他們想像的那樣金銀遍地,燈紅酒綠的快活日子也是要靠勞動換取的,但他們一無技能,二無學歷,髒活累活也不願干,只能成天騎著摩托車在外面晃悠。
可是一直遊手好閒,只能坐吃山空,為了賺快錢,他們想出了一個辦法——引誘不愛學習的女學生。初中生普遍比較單純,厭惡學習的孩子都有一顆想要闖蕩世界的心,小琳和小艷也不例外。
初中畢業後,她們看到自由自在往返於城市和鄉間的謝某等人,心生羨慕,輕而易舉就掉入了他們的陷阱,謝某等人先是以大哥哥身份和她們交朋友,帶她們出入燈影燦燦的娛樂場所,給她們買吃買喝。
兩個涉世未深的女孩就這樣交付了信任,把他們當作自己的好朋友。因此當謝某等3人邀請她們去酒吧玩時,她們沒有一點戒心,在謝某等人的半勸半哄之下,醉得不省人事。
半夜醒來時,兩人發現自己身處一個混亂不堪的房間,身體的異樣和床單上的血跡,提醒著她們發生過的一切,可是後悔已經晚了,兩人又急又怕,只能抱頭痛哭。
原來那天晚上,以謝某為首的3人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將她們輪番QF了。事後,謝某還假惺惺地說一定會對她們負責,還許諾要帶她們遠走高飛,去過紙醉金迷的富貴日子,就連對父母的說詞就給他們想好了。
其實只要兩個女孩稍微有點安全意識,懂得人心險惡,或是把事情告知父母,就不會發生後面的悲劇。可在小小的她們心中,父母的責備比流言蜚語還要可怕。
為了逃避父母得知真相後的責罵,她們撒謊說大兩歲的學姐要帶她們去寧夏打工。兩人的父母雖有擔心,但想著孩子大了,也管不住了,就隨她們去了,在他們的世界觀里女孩子只要養大了,以後嫁人成家就行。
小的不懂事,大的不關心,又碰上居心叵測的歹徒,一場人間悲劇就此上演。到了銀川以後,謝某等3人就把她們的手機和隨身物品都沒收了,然後將她們關在賓館的房間內,強迫她們賣自己,以此來牟利。
一開始小琳和小艷還會反抗,但被打得鼻青臉腫之後,眼裡就漸漸失去了光彩,對謝某等人充滿恐懼,不敢再忤逆他們的意思。
她們接待一個客人50元,謝某要求她們24小時不停工作,每天要賺1000到2000元,否則就會毆打辱罵他們,這些錢大多進了謝某的口袋,林某和吳某分得很少,在利益面前,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因為分贓不均,後來林某和吳某就另謀生路了。
林某和吳某走了以後,其實謝某一個人看不住她們倆,可她們被打怕了,依舊不敢逃走。2015年1月,小琳因身體不適,懇求謝某讓她回一次老家,謝某答應了。臨走前威脅她若是敢說出去,就會讓她全家不好過。
她害怕被報復,竟然生生錯過了求救的機會,沒多久又乖乖回到了銀川。父母察覺出她的精神狀態有點不對勁,後來又聯繫不上她了,便報了警,謝某得知她父母報警,便讓她回老家報平安再回去。
警方見到小琳時,她已經被折磨得神情恍惚,說話前言不搭後語,敏感的警員意識到事情不簡單,對她做了精神鑑定,並循循善誘,這才得知真相。
隨後警方將小艷也解救了出來,謝某、林某和吳某3人相繼落網,他們拐帶未成年少女,使她們脫離監護人身邊,還殘忍侵害了她們,強迫她們賣Y,對她們的身心造成了嚴重損害,已經涉嫌QJ罪和強迫賣Y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LJ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僅QJ罪他們的量刑就在10年以上。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Y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強迫未成年人賣Y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謝某等3人事先串通,有預謀地作案,屬於共同犯罪,其中謝某起主導作用,應從重處罰。三人的情節惡劣,都已經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屬於重刑犯,兩罪並罰的情況下,他們的量刑將會在15年以上。
因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本案的結果並未公開,但相信他們一定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本案也再次警戒我們,加強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樹立青少年正確價值觀,已經刻不容緩。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不要抄襲搬運和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