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有夫之婦做不雅事被抓人時,爬窗墜樓身亡,家屬索賠130萬被拒

2022-07-28     看見不如不見

原標題:男子與有夫之婦做不雅事被抓人時,爬窗墜樓身亡,家屬索賠130萬被拒

上海松江,已婚男子夏某因工作原因,認識同樣已有家室的女子李某後,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係,雖然二人已經非常低調地在交往,但紙始終是包不住火的。事發當天凌晨,李某丈夫劉某回家發現不見妻子後,遂通過定位查看妻子的所在位置。

在得知妻子入住到某酒店後,劉某非常生氣,並喊來3位男性好友,前往酒店「抓姦」。劉某等人來到酒店後,通過逐層尋找的方式,最終在酒店6樓房間,找到妻子李某。

劉某氣沖衝進入房後,卻發現只有妻子一人,並與其發生爭吵。由於沒找到其他男子,同行男子提前離開房間後,卻在酒店一樓處,發現已經墜樓身亡的夏某。

報警求助後,警方經調查取證排除他人的可能性。即警方認證夏某是自己不小心墜樓身亡的。

隨後夏某家屬以存在過錯為由,將酒店、李某、劉某及其3位同行好友,一起告上法庭,主張索賠130萬元。

那麼夏某家屬的主張,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麼?

本案是侵權之訴。即夏某家屬認為,酒店、李某、劉某及其3位同行好友均存在過錯,因此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過錯行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各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且與夏某的死亡事實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係,那麼法院就會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來劃分責任,並依法酌情判定各方具體需要賠償多少夏某家屬的經濟損失。

但是,如果各方都沒有過錯或有一方沒有過錯,那麼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夏某家屬認為:

首先,李某與夏某有先行約定行為,後應當履行提醒、照顧、注意義務。即家屬認為,由於夏某是受李某邀請,才到酒店開房的,因此夏某爬出窗外時,李某應當予以阻止,否則就是未盡到義務,故應當承擔責任。

其次,劉某及其3位同行好友,堵在房間內並對夏某進行恐嚇威脅,導致夏某迫於無奈爬出酒店的窗戶並造成其墜樓身亡的後果,故4人均存在過錯行為,且其過錯行為與夏某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最後,《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酒店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家屬認為,夏某入住到酒店後,酒店作為經營者應對住戶的安全提供保障義務。可酒店一方卻末盡到義務,導致酒店住戶以外人員隨意進入酒店,並造成了夏某墜樓身亡的後果,因此酒店一方亦要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其一,現有證據證明,酒店窗戶設計的高度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且酒店已經在窗戶上標識有「禁止爬窗」的警示牌。

意思就是說,酒店一方已經盡到提醒注意等相應義務,但夏某卻仍然為之的。

其二,警方調查取證後,認定夏某爬上窗戶前和爬上窗戶後,李某均有叫其「太危險了、不要上去、要不你下來吧!」

也就是說,李某已盡到提醒注意等相應義務。

其三,經警方證實,夏某在劉某及其3位好友進入房間前,就已經爬出窗戶墜樓身亡的。也就是說,由於現有證據證明劉某等人的行為,與夏某的墜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其4人均無需承擔責任。

其四,夏某作為成年人,其是自身身體健康第一責任人,其在明知爬上6樓窗戶存在墜亡危險的情況下,仍然不顧酒店警示牌與李某的提醒,強行為之,即其系自甘風險的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依法駁回夏某家屬的全部訴求。一審敗訴後,家屬不服,還想再試一下,於是上訴。但二審法院亦支持一審觀點,故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

有網友表示,其實家屬心裡是知道夏某的行為,就是屬於自甘風險的。家屬只不過是受了「誰死誰有理」的錯誤觀念影響,才抱著試一試、看能不能獲取一筆賠償的心態,才告上法庭的!對此,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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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06cc3f3a23685a357c09076c950a85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