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在單位工作都要繳納五險一金。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職工是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的,如果企業不參加,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維權,住房公積金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維權。
可是,很多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給職工參保的時候往往會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五險一金。產生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在於我們為了減輕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行政成本,避免影響脆弱的中小微企業,保障大家實現儘可能的就業,採取的一種過渡性辦法。如果勞動者到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去投訴維權,相應的訴求肯定會得到支持。2019年開始,國家逐步將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已將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有更強的企業帳目查詢能力,能夠判斷企業究竟是有沒有虛報。像美國一樣,他們的稅務部門是無孔不入的。「在美國,只有死亡和稅收是無法避免的」。我們的稅務部門也在逐漸提升自己的徵收能力。
應當按照什麼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關於繳費基數的有關文件應當是,2006年原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繳費基數核定的依據就是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一般來講,都是按照職工上年度的工資總額來確定當年的繳費基數。如果上一年度入職沒有12個月的,按照月均值來確定月繳費基數。。
不過,對於當年新入職的職工,繳費基數沒有上年度工資的數據,那麼只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所以,如果企業在簽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是4000元,這種情況下對職工按照4000元的繳費支付繳費沒有問題。
後期如果用人單位發現這是一個人才,工資待遇提升到9000元,那麼下一年度的繳費基數就應當是9000元才是合法的。
關於工資總額是如何規定的?
職工的工資總額,實際上是包含了計時工、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內的6大內容。
實際上,大家最疑惑的就是獎金和加班費了,畢竟這些是不確定的。不過既然被納入了工資總額,下一年的繳費基數就要將其合計後平均上。也就是說,我們的繳費基數原則上要比每月到手的工資要高得多。
如果我們每月標準工資是9000元,上一年度總的加班費是1.2萬元,年終獎是2.4萬元,實際上我們每月的工資收入則是12,000元了。繳費基數是不能扣除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部分和個人所得稅的。
所以,繳費基數並不看我們實際每月的工資,而是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計算起來還是較為麻煩的。
實際情況是,很按照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費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的,但是有很多勞動者由於短期看不到繳納社保的效益,主動申請最低基數繳費或者不繳納社保。這樣也能夠提升工資待遇。
這種情況實際上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隨時可以提出離職,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企業經營的風險就很大了。真正能夠自由選擇繳納社保的人群是靈活就業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企業不要想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