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為全面註冊制保駕護航

2023-02-20     皮海洲

原標題:《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為全面註冊制保駕護航

2月17日晚,中國證監會發布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中證金融、證券業協會配套制度規則同步發布實施。這意味著全面註冊制改革正式實施。

從證監會發布的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來看,在系列的制度規則中,有一項制度格外令人關注,那就是《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令回購辦法》)。實際上,《責令回購辦法》是根據《證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來制訂的,該條款明確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而且《責令回購辦法》於2022年4月28日就由證監會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但直到9個半月之後伴隨著全面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一起發布,這其中的意圖是非常明顯的,那就是將《責令回購辦法》作為全面註冊制的重要文件組成,來起到為全面註冊制保駕護航的效果。畢竟全面註冊制的實施,需要有嚴刑峻法來保駕護航,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將現有的法律落到實處,很顯然,《責令回購辦法》就是對《證券法》有關條文的具體落實,從而更好地發揮《證券法》的作用。

《責令回購辦法》的出台顯然是有積極意義的。首先它有利於提高IPO公司的質量。全面註冊制的實施,如何保證IPO公司的質量這是非常令人關心的一個問題。尤其是最近,市場上傳來2022年第四批抽中現場檢查的3家IPO公司全軍覆沒的消息,3家抽中IPO現場檢查的公司全部撤單,IPO公司這種「一查就撤」的現象讓投資者對IPO公司的質量深表擔憂。

但《責令回購辦法》的出台對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因為一旦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將會被證監會依法責令發行人或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這對於IPO公司來說顯然是有一定震懾力的。部分發行人或將不敢欺詐發行,這顯然是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

其次,《責令回購辦法》也可以起到打擊欺詐發行的目的。因為欺詐發行的目的,一是為了融資,二是為了上市。而一旦欺詐發行被確認,股票本身就會被退市。而責令回購股票,發行人或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又要掏錢出來回購股票,並且欺詐發行本身就要受到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如此一來,欺詐發行的發行人真正是捉雞不成反蝕米,畢竟責令回購股票所需要的不是一筆小資金,而是很大的一筆資金,它有可能是幾億甚至幾十億。這對於欺詐發行的發行人來說,顯然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此外,《責令回購辦法》也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一種保護,它為投資者提供了一條民事救濟渠道。因為發行人一旦回購,這相當於是對投資者的一種賠償。而且從回購價格的確定來看,也是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根據規定,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基準價格回購。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於基準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因此,欺詐發行的發行人一旦回購股票,就是給投資者最好的賠償。

當然,《責令回購辦法》還存在幾點不足之處是需要各方面予以重視的。一是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顯不具備回購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採取責令回購措施情形的,證監會不會責令回購,這難免會讓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鑽空子,他們會通過裝窮來逃避責令回購。

二是沒有將保薦機構及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納入到責令回購的對象範圍。實際上,發行人欺詐發行,這些中介機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將這些中介機構納入到責令回購對象範圍,顯然是有利於解決回購能力不足問題的。

三是責令回購股票的範圍僅為自本次發行至欺詐發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欺詐發行的股票,且在回購時投資者仍然持有的股票。投資者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後買進的股票,不納入回購的範圍。這對於投資者是一個很大的考驗。畢竟每天上市公司的信息量很大,投資者很難完全掌握。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建議相關上市公司從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股票停牌一周,用以提醒投資風險。

四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拒不按照責令回購決定製定股票回購方案的,投資者可以依據責令回購決定確定的回購對象範圍、回購價格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履行回購義務。該項規定讓責令回購走向民事訴訟,這讓責令回購的實施變得曲折起來。為此,建議在涉及到責令回購的民事訴訟事宜上,可採取特別代表人訴訟,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來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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