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以後不能這樣叫了!最新指南發布,請轉告身邊的親友

2019-11-26   養生內參

為規範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產品名稱命名,避免誤導消費,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確要求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涉及疾病預防等信息

保健食品名稱命名基本原則一項指出,保健品名稱的命名需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遵循一品一名。

需要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保健食品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人體組織等11項內容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一項指出: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註冊商標、對於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11項內容:

1.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3.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

5.人名、特定人群等詞語;

6.地名詞語;

7.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數字,但註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維生素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 」之外的符號;

11.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4項內容:

1.已經註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稱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保健食品商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名稱中商標名申報與審評要求一項中明確指出,一個產品只允許使用一個商標名。使用註冊商標的,在商標後加「牌」或在商標右上角加「 」,使用非註冊商標的,在商標後加「牌」。商標應符合《辦法》第五十七條且註冊商標應在核定使用範圍內,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為「緩解視疲勞」,商標為「好視力」等。

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中明確指出,

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範為「三七」。

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產品特性的文字作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應結合原料標準、生產工藝、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夠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說明及依據。如靈芝孢子粉經過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已獲得批准證書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除不符合本條款規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營養素原料為通用名,不得以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為通用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