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50多年沒露面,老人將房贈鄰居!兒子:他口頭說的不算

2019-07-16     田大狀律師



案件回顧

八旬老人雖有兒子,但是卻獨居50餘年,幸得鄰居照顧安享晚年。老人死後兒子和鄰居對簿公堂。今天想給大家講一起關於遺贈、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競合的案件,讓我們來看下今天的案例:

80多歲的老王在60多年前,在四川成親,並有一個兒子,1958年,老王隻身來到新疆工作,1966年,和原籍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從此再沒有回過四川,也沒有和前妻孩子有任何的聯繫,在老王獨自生活中,遇到了熱心的鄰居老張夫婦,多年來,老張夫婦已經把老王當成了自己的親人去照顧,老王也多次口頭表示自己死後要將自己的遺產留給老張的兒子小張。


2017年,老王身患重病,和遠在重慶的兒子取得了聯繫,兒子小王探望後就離開了。直到去年9月,老王病逝,兒子小王又趕回新疆,提出要繼承父親的遺產。老張夫婦認為老王的兒子沒有盡到任何的孝道,且老王早已經把所有遺產都贈與給小張,老王兒子沒有權利繼承老王的遺產,而老王兒子認為,老張一家雖然在父親的日常生活上給予了照顧,但是並沒有常年貼身式照顧老人,老張一家和父親沒有親屬關係,無權繼承老人的房產。一邊是血緣親子,一邊是熱心鄰居,這種情況下,老王的遺產到底歸誰呢?


案件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關於遺贈、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競合的案件,同時也是口頭遺囑是否有效的案件。在本案中,被繼承人老王生前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無法採取其他形式訂立遺囑時,曾立下口頭遺囑,將自己的房產遺贈於法定繼承人之外的鄰居老張夫婦之子,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符合遺贈的條件。後來老王的身體健康急劇惡化,未來得及立下書面遺囑便撒手人寰。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在本案中,老張夫婦當庭舉證證實了被繼承人老王在病重期間立下口頭遺囑,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因此,老王的口頭遺囑是有效的!小張有權利繼承老王的遺產。


關於法定繼承和遺贈的博弈問題,這種情況在《繼承法》中被稱為「指定繼承」,它不是按照法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而是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指定任何一人,來繼承他的遺產,哪怕沒有血緣關係,這是他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即使當事人子女還健在,老人仍然是可以立遺囑將財產給別人的


田大狀點評

本案的重點在於口頭遺囑的有效性以及遺贈和法定繼承的競合。但是由於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採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採用的遺囑形式,並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

身為兒子,並未在父親身患重病時期對其照顧,反而在父親死後千里迢迢來爭遺產,這種行為不僅不會為道德所容納,也不會被法律所支持。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5d9F_msBmyVoG_1ZVHI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