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孫閣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審理查明
2012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孫閣在陽泉市城區義井鎮南莊村矸山經營撿碳、篩矸業務,其間孫閣糾集多名同籍老鄉形成了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暴力、賄賂等非法手段對南莊村矸山的撿碳、賣碳、篩矸進行壟斷經營,規模達1200萬元左右。該組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合同詐騙、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及周邊群眾生產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
2012年以來,被告人孫閣以同鄉關係為紐帶,糾集多名被告人以承包經營本市南莊村矸山為依託,強行低價收購本市南莊矸山上撿碳群眾撿的碳,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的骨幹成員劉曉明、孫福山、許磊、王龍飛常年追隨被告人孫閣並分別參與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為,是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其餘被告人均聽命於被告人孫閣等人,參與該犯罪組織的經營活動及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屬於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該組織的內部層級結構明確,組織嚴密。該犯罪組織的犯罪行為造成1人重傷並達傷殘5級、3人受傷。在組織犯罪行為過程中,組織成員均存在持刀、持械傷人之情節,硬暴力特徵明顯,並且其犯罪目的均是為排除競爭對手、樹立非法權威、對本市南煤集團及南莊矸山周邊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具有明顯的黑社會性質。
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孫閣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同詐騙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撤銷前罪所判處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