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平自動續費的坑,要靠立法也要靠循法

2024-07-01     南方都市報

7月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正式落地施行,該條例對於備受詬病的自動續費問題做出了明確規範,要求經營者必須在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新規正式施行,南都記者近日隨機抽取了12款內容類代表性軟體網文閱讀APP進行評測,結果顯示,總體來看,各家平台都已展示自動續費的相關協議,並提請消費者在開啟自動續費前明晰操作,但仍有四成平台難以在續費服務開啟前給消費者發送通知,更別提新規要求的「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備受期待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落地生效,其對經營者自動續費等有較高侵權風險行為的影響成了輿論觀察和評價的熱點。透過上述調查可以看見,不少平台企業在自動續費等環節做出了積極的調整,採取了更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改進措施,這一點令人欣慰。但也應看到,仍有相當一部分平台企業沒把新規的要求當一回事,沒有拿出足夠的誠意履行法律責任,存在取消自動續費的觀察期過長、扣費提示渠道單一、扣費提示方式缺乏顯著性、程序繁瑣等問題,有的平台甚至在自動續費時沒有以任何方式通知消費者。

新規已經「發號施令」,明確了經營者在自動續費過程中的相關責任,但一些經營者還沒做出調整,落實新規的效果不佳,距離消費者的期待尚有很大差距。或許有人會感到失望,甚至會對新規的制約力產生質疑。

徒法不足以自行,填平自動續費的坑既要靠立法也要靠循法。新規的出台只是順應相關消費關係、消費場景、消費方式、侵權問題、維權需求等的新變化,在立法層面作出的靜態調整,而新規的「療效」如何,關鍵還得看動態的循法,也即看監管部門的執法以及經營者、消費者等主體的守法。

對任何一部涉及利益調整和行為約束的法律法規,難免會有相關主體存在觀望、投機、僥倖、敷衍乃至抗拒等心理,這種現象符合社會治理的規律。也就是說,不能指望經營者靠自律意識不折不扣地執行消保新規的要求。監督主體必須發力,用足用好法律武器。

市場監管總局之前制定的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就已經明確了網絡交易經營者在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時的顯著提示義務,並明確了經營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罰則。後出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也做出了類似規定,且設定的罰則更嚴格——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不是法律法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且是前者的「後法」和「上位法」,在後者生效後,應適用後者的處罰方式和標準。

嚴格執法是法律生效的堅實保障,是法律生命力的主要來源。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消協須針對經營者的自動續費等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現經營者存在未履行顯著提示義務等問題,根據情節輕重,該約談約談,該處罰處罰,該責改責改,該曝光曝光,讓經營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倒逼經營者長記性,增強自律意識,守住法律底線,規範自動續費行為,嚴格履行顯著提示等義務。同時,消費者也應積極參與對經營者的監督,發現經營者有怠於、敷衍履行顯著提示義務等問題,善於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維權,也向監管部門提供治理線索。

文l李英鋒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50f421eacbeb217e17dd54626fddaa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