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的匣子:銅匭里的盛唐直訴制度

2022-02-04     法律讀庫

原標題:女皇的匣子:銅匭里的盛唐直訴制度

女皇的匣子:銅匭里的盛唐直訴制度

作者:江隱龍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文章節選自江隱龍《法律博物館:文物中的法律故事(中華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圖為《武后行從圖》(摹本局部),中國國家博物館藏。

作為中國歷史上唯一「正統」的女皇帝,武則天稱得上是一位偉大的政治家。她獎勵農桑,改革吏治,拔擢賢才,廣開言路,開創了長達十餘年的武周之治;與此同時,她還是一位「發明家」——這裡說的可不是曇花一現、華而不實的則天文字,而是一樣影響了中國司法制度數百年的法律器物:銅匭。

匭,就是小匣子。當然,武則天的這些小匣子並不簡單,它背後代表著一整套匭函制度,正符合武則天廣開言路的執政理念。那麼,這些小匣子究竟有什麼玄機,居然能在中國法制史中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記?這要從武則天當政時的特殊時代背景開始說起。

中國古代的女皇不止一人,但能稱上「正統」二字的唯有武則天。即使如此,武則天對自己執政依然顯得有些底氣不足,所以終其一朝都大開告密之門。為了加強耳目,武則天於垂拱二年(686年)在朝堂東、西、南、北四面分置了青、丹、白、黑色四個銅匭,以收集各路情報。

這四個銅匭具有告密的功能,但其意義遠遠不止告密,而更帶有「申天下之冤滯,達萬人之情狀」的目標。四匭的形制與命名正合陰陽五行思想,同時也凸顯了武則天濃濃的個人審美與政治權威;而論其功能則不僅局限於告密,更有勸農之事、諫論時政之得失、自陳屈抑、告以謀智等。《資治通鑑》對四匭的解釋更為簡潔明了:「延恩匭」為求仕進者投之,「招諫匭」為言朝政得失者投之,「申冤匭」為有冤抑者投之,「通玄匭」為言天象災變及軍機秘計者投之。由此看來,四匭已然是各路民情政事直達天聽的信息中樞。

銅匭設在光順門內,武則天設置了專門的知匭使院,其中知匭使進行分揀,理匭使負責進一步的審閱。文書中關係重大的直接交與武則天本人,普通事務則轉發到宰相或者其他的有關部門處理,再上奏武則天決斷。

四匭雖然顏色各異,但其基本形制均是「以受表疏,可入不可出」,以保護投書者的隱私。從政治角度來看,匭函制度或許與武則天的「酷吏政治」相得益彰,使得告密行為越加盛行;但從法制角度來看,其的確承擔了大量「通冤滯」「知民情」的職責,功效十分顯著。

匭函制度的確由武則天首創,但說這位女皇帝兼「發明家」是站在了前人的肩膀上也不假,因為早在唐朝之前,中國曆朝就已經出現了形式各異的舉報箱,從形制與功用上來看,武則天的銅匭可以看作這些舉報箱的加強版。

不過舉報箱誕生於哪個時代,史學界尚有爭議。相對古老的說法是,中國最早的舉報箱由號稱「法家始祖」的李悝發明,名為「蔽竹」。公元前403年,魏文侯任李悝為相主持變法,為鼓勵百姓舉奸揭凶,李悝遂在偏僻的巷道中設置蔽竹。這種蔽竹是一個圓柱形的竹筒,上留小口,民眾可以將寫有檢舉內容的竹簡投入其中。一旦查證確實,官府將「嚴律治之」。

秦朝設有公車司馬令,凡吏民上章皆由其轉達;漢朝也有「詣闕上書」的制度,但這些都不是秘密的檢舉。真正具備舉報箱功能的,要數西漢宣帝時期潁川太守趙廣漢發明的缿筒(「缿筒」與「缿筒」通用)。

《漢書·趙廣漢傳》載:「(趙廣漢)教吏為缿筒,及得投書,削其主名,而托以為豪傑大姓子弟所言。其後強宗大族家家結為仇讎,奸黨散落,風俗大改。吏民相告訐,廣漢得以為耳目,盜賊以故不發,發又輒得。」

南朝梁時,梁武帝蕭衍正式在公車府設置了具有匭函性質的謗木函和肺石函。百姓有對朝廷的批評,可投書於謗木函;有自薦、申冤的,可以投書於肺石函。從內容上來看,兩函受理事務的範圍比起缿筒有極大的拓展並開始分類,已經基本具備了匭函制度的形式,武則天在創設匭函時,很難說沒有借鑑蕭衍的經驗。

唐朝滅亡後,匭函制度依然常見於五代諸國。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均有設匭函的記載。宋初效法唐,繼續推行匭函制度,直到太平興國九年(984年)宋太宗趙光義改匭院為登聞院,匭函才變成了檢匣。檢與匭形制相似、功效相同,也重在「可入不可出」,《續資治通鑑長編》載:「東延恩匭為崇仁檢,南招諫匭為思諫檢,西申冤匭為申明檢,北通玄匭為招賢檢。」可見匭與檢無非變了一個名稱,其實質並沒有什麼區別。

宋亡後,繼而統治中原的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很多制度由此中斷,有宋一朝極度重視的檢函制度也隨之在歷史舞台上消失。明清兩朝依然有迎駕、密奏、叩閽等制度,但由南朝梁至南宋通行七百餘年的匭函制度,卻再也沒有出現。

歷朝歷代創設了林林總總的直訴形式,有其內在的必然性,底層社會的案件可以贏得皇帝的關注,從而避免官官相護的情形;而這一申訴渠道的存在同樣起到了社會安全閥的作用,讓一些社會矛盾不至於因為無處疏解而引發動盪。直訴制度因其管轄領域極廣,使朝廷得以通過個案了解到更多國情民意,實現「廣言納諫,下情達上」的目的。

不過,中國自古以來便是泱泱大國,廣大窮苦百姓能不遠千里去投匭函、邀車駕的畢竟只是少數;反之皇帝唯一人而已,其所能照顧到的領域也著實有限。直訴制度歷經二十餘個朝代的發展雖然日臻成熟健全,但其功效並不樂觀。正如《漢書·刑法志》所言:「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法律不是萬能的,如何將其效用發揮到最大,中國千年直訴制度中的經驗教訓,實在值得後人吸取借鑑。

投稿轉載說明

本公號非營利性 不支付稿酬

投稿即視為同意本公號對文章進行轉載刊發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3576f2fad5e34fa9b742a8a0b0fde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