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並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企業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
2021年6月22日,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7號)。這標誌著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正式向全國海關複製推廣。
如果您對跨境電商B2B出口有以下疑問
企業對企業出口的適用範圍
B2B與其他貿易出口方式的區別
企業資質要求
通關申報流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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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企業出口的適用範圍
1. 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
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台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
2. 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
指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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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與其他貿易出口方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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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要求
1. 企業註冊
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包括:自營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內平台和境外平台)、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
2. 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辦理備案時,企業應向海關提交《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企業備案登記表》及《跨境電商海外倉信息登記表》,同時提供海外倉所有權文件(自有海外倉)、海外倉租賃協議(租賃海外倉)或其他可證明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海外倉入庫信息截圖、海外倉貨物境外線上銷售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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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申報流程
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網際網路+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報流程
圖源:關務小二
2.總運單作業模式
(1)由申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通關服務平台向海關傳輸清單總分單,通關服務平台對企業傳輸的清單總分單進行初步邏輯校驗。校驗通過的,通關服務平台將清單總分單數據發送至通關管理系統。校驗不通過的,相關單證傳輸失敗,系統將錯誤信息返回給企業。
(2)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向海關發送運抵單數據,通關服務平台接收運抵單數據後,向通關管理系統傳輸。根據清單的審核狀態、運抵單數據、總分單信息,通關管理系統將「放行」「查驗」等狀態的清單,通過通關服務平台將相關審核結果向企業傳輸。
(3)出口商品實際離境後,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向海關傳輸離境單數據,通關服務平台接收離境單數據後,向通關管理系統傳輸。根據離境信息,通關管理系統將清單、提運單置「結關」狀態。
(4)對於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清單,企業可以發送撤銷申請單對清單進行撤銷操作。撤銷申請單審批通過後,對應清單即進行撤銷,企業可以重新申報清單。
(5)對於申報內容錯誤的清單,企業可以通過發送改單申請單對清單進行修改操作。改單申請單審批通過後,對應清單即完成修改。
注意事項
1.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2. 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3.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採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本文整理自:關務小二、國家市場監管管理總局信息中心、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12360海關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