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法院牢固樹立「保護優先、維護權益、注重預防、修復為主」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懲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以實際行動守護著綠水青山。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以來,曲靖某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在沾益某社區投資建設危險廢物處置中心,李某作為該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在未取得林地征占手續情況下,擅自在沾益某社區占用林地用於修路、建房及堆放棄土。經雲南曲靖麟森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公司占用林地面積為87.96畝(其中公益林地16.85畝,商品林地71.11畝),已恢復造林56.36畝。
一審判決
終審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被告單位曲靖某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上訴人李某作為該建設工程的直接負責人,亦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單位積極恢復林地,承擔修復費用,應當認定被告單位認罪、悔罪態度積極,上訴人李某自首並積極繳納罰金,均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上訴人李某及原審被告單位曲靖某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理程序合法, 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被告人李某及原審被告單位曲靖某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單位曲靖某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本身是環保類型單位,占地是為了發展環保項目,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但因為建設過程未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並擅自在珠江源保護區域內占用林地用於修路、建房及堆放棄土,造成林地毀壞,應當依法受到法律懲處。環保單位在環保項目建設過程中,更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能觸犯環境保護的紅線,否則適得其反,將好事變成違法的事。
來源丨沾益法院
編輯丨蔡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