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編造引爆炸彈虛假信息,天天撥打擾警電話,磐石一男子被重判

2020-04-04   吉報調查

9小時內4次編造引爆炸彈虛假信息,10個月內340余次撥打擾警電話,磐石李姓男子在2被判刑罰,2次被處行政拘留後仍舊不思悔改,我行我素以身試法,終被繩之以法。

兩次被判刑 親屬離他而去

現年43歲的被告人李某光是吉林省磐石市煙筒山鎮人。2015年因一起強姦未遂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2017年12月,李某光刑滿釋放,開始喝酒排遣自己的煩悶,12月8日下午,其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摔倒在某酒店門前,經查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110.64毫克,又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再次刑滿釋放後,鄰居告知,家人因其犯罪覺得丟人遂與其斷絕來往並全部搬去瀋陽市定居。

尋親無果後為發泄煩躁情緒

9小時內4次編造引爆炸彈虛假信息

李某光前往瀋陽尋找家人無果後,為發泄情煩躁緒,時常酒後撥打瀋陽、吉林兩地報警電話,求助警方尋找其在瀋陽市于洪區怒江北街加油站對面鴨脖店的大姐李某玲等人,經屬地公安機關已多次告知其經走訪查問該地區從業人員未發現吉林人員李某玲等人後,其仍屢次在酒後撥打騷擾報警電話,或是拔通後不接,或是以有炸彈相威脅。

2018年12月15日和2019年4月3日,李某光被兩次行政拘留。可李某光沒有從中吸取教訓,又於2019年10月16日晚9點至17日早6點,先後4次撥打瀋陽市公安局110報警電話,並稱「你們要找不到我大姐,我就引爆埋在瀋陽市中街的炸彈自殺。」

另查,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0月17日間,李某光先後撥打瀋陽市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110報警電話總計340餘次。

公安機關啟動緊急預案 排查可疑爆炸物

公安機關接警後,一方面向李某光解釋說明其提供的信息無其要找的李某玲等人,一方面同時指派反恐特巡維穩支隊、刑偵禁毒局及屬地分局等單位出動武裝巡邏車1輛、110警務車2輛、14名警務人員,到瀋陽市中街商圈及周邊商戶進行排查。另外組織指揮調度、情報信息、網絡安全、技術偵查等職能部門10名警務人員,對警情進行研判。經3小時的研判分析和現場排查,未發現可疑爆炸物。

檢察機關對話被告人 還原編造恐怖信息真相

公訴人:你為什麼撥打擾警電話?

李某光: 當時我喝酒了,心情不好。

公訴人:你撥打了多少次擾警電話?

李某光: 2019年5月至今,向瀋陽市110撥打223次,向吉林市110撥打118次。

公訴人:你為什麼說要放置炸彈?

李某光: 找不到親人,心裡憋屈,再加上喝酒就說放置炸彈之類的話了。

公訴人:你真的要放置炸彈麼?

李某光: 我喝酒後說要在瀋陽市放置炸彈的話,其實我沒製作過也不會製造。

啟動刑事案件快速辦理通道

磐石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某光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後,立即指派專人對接,熟悉案情,並就相關問題進行分析研判,為依法快審快判打好基礎。3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因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磐石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通過遠程視頻審理了該案。

磐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光故意編造爆炸威脅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李某光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全部案件事實,構成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其曾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對其從重處罰。根據本案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認罪悔罪 當庭表示不上訴

「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我自願簽寫的具結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我酒後做的這事兒不對,不該一意孤行,我認罪認罰,請求寬大處理」。

面對視頻攝像鏡頭,被告人李某光作出如上陳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法官說法

報警電話是人民群眾的「生命線」,也是財產安全的「守護神」,任何人不得無故惡意騷擾,更不容他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戲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光為排遣煩悶情緒,經常向110撥打無效電話、表達不合理訴求,且故意編造爆炸威脅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鑒於其具有累犯、認罪認罰等法定從重和從輕處罰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吉林日報社出品

策劃:姜忠孝

編輯:於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