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逃稅、避稅、騙稅、抗稅都有哪些區別?

2019-08-15   股權激勵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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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

故意的少繳或不繳稅款的違法行為。

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稅款,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對納稅義務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漏稅

無意發生的少繳稅款行為。

由於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違章行為。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期限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稅款滯納金。

逃稅

對構成刑事犯罪的偷稅行為的稱謂。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避稅

符合法律規定,利用法律漏洞或政策差異減少稅款交納。

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法中的漏洞,少納或不納稅款,將納稅義務減至最低限度的行為。

1、利用稅收的差異性避稅。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稅負差異、行業稅負差異、不同納稅主體稅負差異等進行避稅。

2、利用稅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稅法中的選擇性條文如增值稅購進扣稅的環節不同,房產稅的計稅方法不同;利用稅法條文的不一致、不嚴密,如對起征點、免徵額等。

3、轉讓定價避稅。關聯企業轉移利潤;改變利息、總機構管理費的支付等,影響利潤。

4、資產租賃避稅。關聯企業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價租賃設備,調節應納稅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業集團稅收負擔最小化。

騙稅

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稅款的違法犯罪行為,表面形式合法。

納稅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序,騙得稅務機關信任,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行為,並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騙稅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騙取減免稅;二是騙取出口退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後,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按照偷稅(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

抗稅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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