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無端疑鄰居偷盜,說其全家20天被抓:精神病也不能免責

2022-06-23     峽谷爆笑團

原標題:安徽一男子無端疑鄰居偷盜,說其全家20天被抓:精神病也不能免責

很多人有這樣一種認知,精神病人犯罪後可以免責。但其實法律並不是這樣的規定,以下這件案例就可以說明這一點。

據安徽省固鎮縣法院2020年5月21日消息,該院日前對一起尋釁滋事罪案進行宣判,涉案被告陳某因懷疑家中錢被盜,對鄰居一家辱罵20多天,最終鄰居不堪忍受報警將其抓獲。經過法院審理,陳某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5個月,宣告緩刑8個月。

正值壯年的陳某經過鑑定確實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實施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不適用免責情形,法院對其實施有罪判決客觀公正。先來一起了解下案情。

家住固鎮縣某村的陳某與凌某一家是鄰居,2019年5月,陳某突然找到凌某,聲稱自己家中現金被偷盜,應該是凌某家人所為,要求凌某進行返還。這樣的事情凌某當然無法接受,於是與其發生爭執,無果後不歡而散。

但陳某並沒有因此消停,而是在當年5月至6月間,經常性地對凌某及其家人進行辱罵,時間長達20餘天。在凌某報警後,派出所處警期間,陳某依然沒有停止謾罵滋事,嚴重影響到凌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當然最終警方將陳某強行帶走,並送往某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看是否患有相應疾病。2019年12月31日,某鑑定所出具了鑑定報告,陳某確實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實施上述犯罪事實過程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此後陳某被移送至檢方偵查起訴,檢方以犯尋釁滋事罪對其提起公訴。檢方認為,陳某多次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陳某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檢方指控罪名成立。陳某有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且已經取得被害人諒解,鑒於陳某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相應判決。

本案的意義在於,打破了長久以來人們對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不予處罰的認知,同時也界定了精神病人免責的情形,也為今後眾多相關精神病人犯罪提供了對比案例和法理依據。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該擔責?這個問題不僅在我國,在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精神病人也是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麼精神病人不負法律責任。而也有認為,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不是完整的人,即喪失民事、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其追責有失人道。

我國法律規定,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很多人是這樣認為的,就算是殺了人,只要鑑定結果的確患有精神病,就不用承擔殺人的後果,那麼這種認知是正確的嗎?

這個顯然是片面的,精神病人犯罪後無需擔責必須符合三個硬性條件,首先是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其次必須是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的犯罪,還必須經法定程序鑑定,不是自己高喊自己是精神病就能認定的。

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對精神病人的鑑定條件也是極其正規和苛刻的。如果真是精神病人的話,會由其親屬或近親屬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無人管護的精神病人也有村、社區相關部門進行監管。

一旦精神病人在發病時產生損害後果,如毆打他人、損害財物等,會追究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實在神志清醒時犯罪,肯定是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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