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型企業如何運用分裂模式來增加企業利潤增加企業競爭力

2019-08-08     納稅籌劃小蔣

商貿型企業是中國民營企業的一大業態。就做貿易型企業而言,也容易也難。容易在於起步,難在於做大。有的企業就做大了,他們成為行業的佼佼者。為什麼他們能做大?是否有共性的路徑可循?商貿型企業後有廠商的掣肘不願意提供全額票據或是個體戶提供商品不提供票據,周圍有競爭的紅海,前有企業沉重稅負擠壓。怎麼做才能扭轉這些不利的情況?

眾所周知現在微商行業興起,微商有分裂電商模式,社交電商模式,社群電商模式等等模式,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將分裂模式運用到商貿型企業上會怎麼樣。貿易型企業常用經營模式:從供貨商手上買入貨物貨物銷售,從各方收購原材料自行加工生產貨物銷售,將這兩種模式進行拆分:買入貨物賣給個人獨資分銷代理貨物銷售,個人獨資收購原材料工廠加工生產賣給個人獨資分銷代理(可以有部分營銷團隊)貨物銷售(請看下圖):

商貿分裂模式案例操作

1、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採購平台):

企業A,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採購平台。以往,企業A直接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現在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採購平台)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再提價賣給企業A,如此可實現將利潤截留在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內,由個人獨資來納稅,以實現整體的稅負的降低。

2、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銷售平台):

企業A,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銷售平台。以往,企業A直接跟經銷商發生業務往來,現在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銷售平台)跟經銷商發生業務往來,企業A以接近成本價賣給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銷售平台),銷售平台將價格提高到市場價後賣給經銷商,如此,同樣可實現將利潤留存到銷售平台內,由銷售平台來納稅,以達到整體最低稅負。

3、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獨立核算):

將企業A的業務全部轉移到在稅收優惠地區新設的個人獨資企業名下。以為企業A直接跟採購,再銷售;現在改為由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直接採購再銷售,等於是直接跳過企業A,另起爐灶。這樣完全由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直接納稅,並享受優惠稅率和扶持政策。

4、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

企業A,設立一個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配套,比如企業A需要的設計、市場拓展、市場調研、系統開發等專業服務。這裡,可以理解為,企業A將這部分配套服務外包給了這些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企業A簽訂外包服務並開票給企業A,這樣企業A收到正規發票,可以用於抵消企業所得稅,而企業A將資金轉移打了個人獨資企業,最終個人獨資企業納稅後,資金最終到個人手裡。

對於企業A而言,其實只是做了重新架構,將採購或者銷售、配套服務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極低的成本,解決大量的企業稅務問題。

通過案例計算我們來看一下個人獨資的稅負

操作案例一:

假設企業A營業額有2500w那麼它就可以接受500w的服務業務,將這500w業務通過市場營銷,廣告等等服務業務分包給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的稅負:

增值稅:500W/1.03*3%=145631.06

附加稅:145631.06*3%=4368.93

所得稅:500W/1.03*10%*35%-65500=104402.91

合計254402.9 綜合稅率5.08%


操作案例二:

假設企業A在旗下設立採購型個人獨資B,為企業A採購1000w的商品,商品真實價值為1000w但是進項只能取得500w,個人獨資的稅負:

增值稅:(1000w-500w)/1.13*13%=575221.24

附加稅:575221.24*3%=17256.64

所得稅:1000w/1.13*5%*35%-65500=89367.26

合計:681845.14 綜合稅率: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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