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好房屋被扣上「危房」標籤!跨區政府有權拆遷你的」危房「嗎?

2019-07-25     京師拆遷韓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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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師律師事務所接觸到的實踐案例中,經常存在這樣的案例:A先生所居住的房屋被B區政府劃分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但是由於房屋價值評估的問題,A先生同房屋徵收方一直未能達成房屋徵收協議。在某一天,B區政府委託的施工方在進行周圍房屋拆除行為時,不小心破壞了A先生家的牆壁,且當時並未及時修補。隨後的某天,B區的街道辦事處突然給A先生下發了《拆除危險房屋通知書》,稱A先生的房屋現在屬於「危房」,為了公共安全必須予以拆除,隨後組織相關人員將陳先生的房子強行拆除。

在上述案件中,A先生的房屋就這樣被認定為「危房」了嗎?究竟什麼樣的房子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危房」?B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確?面對這樣的做法,我們民眾該怎麼辦?

大家被這一系列問題困擾了,為此,京師事務所首席律師韓峰為大家解答,希望能有效的幫助到大家。

一、危房的含義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管理、治理主體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 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三、如何認定房屋為危房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鑑定。」

第八條規定:「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鑑定文書。

第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鑑定申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四、對於「危房」的處理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此,即使被認定為「危房」,所進行的處理並非都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據「危房」的具體狀態來進行具體處理。

關於B政府的行為做法,存在一些不妥之處。首先,「危房」只能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鑑定來認定。B區街道辦事處來下發《拆除危險房屋通知書》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街道辦事處沒有申請鑑定的資格。

其次,「危房」的處理不合法。根據「危房」的具體形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並不是所有的危房都要拆除,A先生的房屋在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繼續使用不需拆除。

再者,強拆「危房」不合法。《行政強製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下發《拆除危險房屋通知書》要求拆除A先生的房屋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是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在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就強行拆除時不合法的。

第十三條規定:「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鑑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的要求。」

因此,「危房」的認定是有主體要求,而且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具體來說,對於「危房」的認定是需要通過申請鑑定機構鑑定來認定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是使用人在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時才能申請。地方政府等其政府機關是無權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請「危房」認定的。鑑定機構鑑定後,需要作出是否屬於危險房屋認定,出具鑑定結論,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我們身邊很多人對於法律並不是那麼熟悉,也不是了解得那麼清楚,當觸及自身利益的時候,建議大家首先要記得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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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y_saK2wBmyVoG_1ZZK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