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政協第二十二次雙周協商座談會,多位委員、學者圍繞"著作權法的修訂"建言資政。摘登如下——
閻曉宏:關於著作權法重要制度的修訂建議
一、關於著作權里的作品和作品登記制度。建議以理性方式對作品下定義、加以列舉。兜底條款應從立法精神、原則出髮結合實際情況,明確規定由法院裁定。關於作品登記,建議:一是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明確作品登記的法律地位,二是設置作品登記的門檻,三是實行登記收費制度。
二、關於合理使用制度。建議:一是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明確國家鼓勵權利人為傳播和便捷使用,放棄財產權並納入合理使用;二是對合理使用概念下定義;三是增設有前瞻性的兜底條款。
三、關於法定許可制度。建議:在網絡傳播中,對某些單獨難以行使權利的作品實行法定許可制度。同時需要國家確保在網絡中實行法定許可的作品,根據它的傳播情況,能夠獲得合理報酬。
四、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改進和加強有兩種途徑:一是建立適度競爭的集體管理制度,同一門類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在具備條件情況下,可以批准兩三家甚至三五家。另一種是由國家直接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制定收費標準,收取並發放使用費用。
戴紅兵:完善網際網路時代著作權權利體系
隨著網際網路信息技術以及數字傳媒技術的快速發展,超出現行著作權法權利體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權利不斷湧現。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屬於法律保護範疇,是研究熱點問題。解決爭議最好的途徑就是對著作權權利體系進行完善。個人建議,從擴張著作權客體和重構著作權權能兩個方面完善:
建議重新對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內涵及其外延進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時,將網絡遊戲、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人工智慧創作物、網絡短視頻、計算機圖形用戶介面以及帶有技術特徵的商業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納入保護範圍。
對於具體權利類型,建議擴充人格權內容和優化財產權類型。對於人格權,建議在現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基礎上,一是賦予作者在一定條件下收回已發表作品的權利。二是增加要求尊重作品權,對公認的有影響的雕塑、壁畫等視覺藝術作品,禁止所有權人隨意損壞。對財產權,在信息時代,傳播權比複製權對作者的權益保護更為重要。建議適當弱化複製權地位,建立以傳播權為中心的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機制。再者,原規定的"播放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建議統一合併為"向公眾傳播權"比較合適,將任何環境下任何技術手段、技術通道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都納入"向公眾傳播權"的規制之中。
在完善著作權權利體系的同時,考慮到著作權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繁榮的目的,也應堅持著作權制度激勵創作和鼓勵傳播的初衷,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好作者權利和社會公眾利益。
張勤:著作權的"私權"性質和執法建議
建議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明確行政機關執法的民事執法和公權執法兩種性質不同的執法方式,以及何種情況適用何種執法的判別標準。為加強行政機關民事執法的力度,可考慮增加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賠償裁判權。此外,為補充法院執行庭資源不足,對法院終審判決拒不執行的,應視為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可考慮允許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採用公權執法方式強制執行。
李前光: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面臨時代挑戰
建議加快著作權法修訂進程,把法定許可制度延伸到網際網路;在修訂著作權法時,進一步完善集體管理條例的具體實施;在新聞出版單位年終年審時,檢查其是否按照法律支付權利人稿費。
陳崎嶸:著作權法應給文博業一席之地
文博業是一個特殊形態的藝術領域,其複製、數字化和衍生品的著作權是一種特殊形態的權利。建議從尊重和禮敬中國五千年文明成果、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維護我國文化安全、創造和占領中西文化制高點的高度,深刻認識我國文博業著作權的意義及價值,喚起人們對文博業著作權的重視與關注。深入研究文博業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關聯,確立文博業著作權立法的基本思路和重要原則,將文博業正式列入著作權法範疇。在這部體現中國人現代文明理念的法律中,給文博業著作權一席之地。
劉寧:審慎處理民間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是民族團結的重要紐帶,世世代代各民族共享的這些故事,一旦被個別民族進行著作權的備案,可能傷害其他民族的感情,處理不當會引起矛盾。因此,這次著作權法的修訂,對涉及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一定要審慎處理。
張威: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
建議:一是將著作權登記制度納入到著作權法中;二是在著作權登記制度方面,著作權法應與商標法銜接,對權利人進行跨界保護。
網絡文學的創作主要是以在網絡上發表為主,因此經常會出現著作權確認方面的問題。有些作家因為自己的作品被他人盜用、抄襲,在走上法律途徑時,首先要做的是證明該作品確實為自己所創作。而著作權登記在這方面就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建議在本次著作權法修訂時,著作權法應該規定著作權登記制度。
著作權登記相比於商標申請要方便的多,對於權利人來說,如能將二者統籌考慮,必定會對許多知名作品的商標權進行更好保護,從而促進文化發展。
李漢宇:著作權法應促進作品傳播自由和取得便利
這次修法的方向,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著作權使用的便利化,避免人民群眾買不到、買不起優秀作品,高校、科研院所查不到、用不了學術論文,那就偏離了著作權保護的初衷。
我們要強化權利保護,同時也要鼓勵成果共享,方式就是尊重作者意願。我在調研中也了解到,絕大部分作者在未成名之前,更多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廣泛傳播,而不是追求收益,這一特點在文學創作和文藝表演領域表現尤為突出。
建議此次修法要特別關注世界各國在新一輪網絡時代的著作權法修改方向。近幾年,包括一些科技巨頭公司紛紛放棄專利,鼓勵創新,這是一個大趨勢。
劉筱敏:圖書館公益性服務與智慧財產權保護關係的平衡
網際網路技術使得數字閱讀成為新的閱讀模式。截至2018年底,我國數字閱讀用戶總量已經達到4.32億,人均數字閱讀量達12.4本,開展數字閱讀服務業已成為圖書館服務的主流趨勢。應加強數字作品著作權的管理,設置專門法定的條款,在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實現公益性服務,發揮圖書館啟迪心智的作用,讓公眾獲得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
當前大數據是創新發展的重要資源之一,因此建議在本次修訂著作權法時,對從事科學研究、教育教學、不具有商業性質的提取作品內容進行大數據分析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給予保護。
呂紅兵:國際立法的啟示與借鑑
這次著作權法的修訂,我理解有兩個主動性:一是對接網際網路發展趨勢,這是內在需求。另一個是借鑑國際著作權法立法和修法的一些經驗和教訓,這是外在需要。
日本《著作權法》修正案與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出台形成強烈對比。作為啟示與借鑑,在我國發展現階段,需在著作權保護和網際網路產業發展當中找一個平衡。
結合中國目前情況,建議審慎評估立法效果,進一步觀察國際司法實踐後再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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