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經過著作權登記後,著作權人就能享有法律賦予的一些權利。但當版權歸對方所有,原作者還擁有使用權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條款規定作曲人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話,版權歸對方所有的情況下,原作者是沒有使用權的,原作者只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對登記的轉讓行為,包括專門授權行為,應該是最有對抗第三方效力的,一旦發生多重授權或者多重轉讓的時候,認定究竟哪一個轉讓、哪一個專有授權是有效的,確實是一個難題,對法院來講是和困難的。從法律上來講,合同都是合法的,權利主體只能有一個,到底認定哪一個是有效的,又不能認定同時都有效,所以,登記作為一個有效的條件會發揮很強效力!
小編認為,著作權登記雖然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條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但它確實又是一個初步的證據,所謂初步的證據是什麼呢?訴訟當中就是這樣,對方沒有對著作權權屬提出異議之前,法律可以憑藉登記的證明認定你享有權利,證據力度非常強!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創作人在作品出來的第一時間就找我們做足著作權登記的原因!這不僅僅是保護現有的權益,在轉讓後還能保證自己的創作不被修改,維護自己創作作品的完整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61bf424BMH2_cNUgJG_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