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元一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帳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2019-09-03     成功快車

500萬元一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帳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現實中,有不少的財務人員看到這個政策後,盲目的認為:以後500萬以下的購進設備都可以不計入固定資產了,這樣的理解就是大錯特錯了。

如果說之前稅務政策規定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業為了保持稅會差異最小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把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標準定到5000以上,這個可以理解,因為畢竟5000元的金額的也不是很大,不會影響核算質量。但現在這個標準是500萬了,就不在適用這個方法了。

對於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等需要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準則處理,需要通過固定資產科目處理,正常計提折舊。如果企業適用"54號文"規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將一定產生"稅會差異",按照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即: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不能混淆。

政策相關的帳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某企業2018年01月購入一台100萬元的設備(為了方便計算,本案例不考慮各種稅費的因素),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2019年計提折舊20萬),殘值為0。該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01

2018年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20

貸:累計折舊 20

03

納稅調整:2018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萬元,但在稅法上2018年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100萬元,這就導致了企業在以後2019-2022年度相對多繳稅,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金額為:(100-20)*25%=20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04.

以後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們每年都會涉及稅會差異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會隨著折舊的完成而最終結平。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處理:

20*25%=5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5

貸: 所得稅費用 5

提示:實務中可以依據公司要求,決定是否使用遞延所得稅負債。特別是使用小會計準則時並沒有這個科目,可以繼續原來的處理方法,只在彙算清繳時申報,日常不做處理。

05

2018年底進行彙算清繳時,需要填寫所得稅年報附表中的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06

2019-2022每年年底進行彙算清繳時,同樣需要填寫所得稅年報附表中的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以2019年為例,其他年份以此類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pVWr92wBJleJMoPMA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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