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配圖用明星照片,賠了80萬!別再侵權了

2020-02-20     運營公舉小磊磊

本文由運營公舉小磊磊(公眾號ID:gongjulei)獨家原創發布,所有圖片來源於pexels,首發於2018年7月23日,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比圖片侵權、字體侵權更恐怖的事情來了!

寫文章配圖不能亂用明星照片,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肖像權,遭到明星起訴!

一旦侵權,就得支付巨額賠償金,輕則賠償幾千元,重則賠償幾萬元。

1 公眾號文章使用明星照片侵權

2016年4月,常州一家培訓公司在其公眾號上發布了《陳喬恩不僅人美身材好,還這麼會穿衣打扮!》的文章,內容主要是解讀陳喬恩穿衣搭配的相關情況,其中配了10多張陳喬恩的照片。

陳喬恩認為該培訓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她的照片作為配圖,試圖藉助她的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宣傳推廣與該公司自身相關的化妝培訓服務,該培訓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良社會影響。將該公司告到法院。2017年6月,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受理了這起肖像權糾紛案。

陳喬恩請求法院判令該培訓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她肖像權的行為;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她賠禮道歉,致歉版面不小於6厘米×9厘米,同時在微信公眾號連續十五日發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

判令該培訓公司賠償她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00元。判令該培訓公司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該培訓公司在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陳喬恩很多照片,即使照片的提供者不是該公司,但也是通過該公司的公眾號發布出來,因此法院鑑定該培訓公司應當是照片的使用人

而該公司使用的陳喬恩的照片並未經過陳喬恩本人的同意;法院認為,培訓公司發布該文章的目的是作為宣傳廣告之用,藉助陳喬恩的知名度來提供關注度,顯然是以營利為目的

最終,天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培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陳喬恩肖像權的行為;賠償陳喬恩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30000元;駁回陳喬恩的其他訴訟請求。

2 網站使用明星照片侵權

類似事件還有,2015年,廣東某門窗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公司官網多處大幅度使用范冰冰的個人形象作為頭像,並在實體店使用范冰冰的照片形象進行宣傳,被范冰冰訴至法院。

范冰冰認為,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有誘導消費者之疑,藉此謀取經濟利益。

這不僅導致了其社會評價降低,還侵犯了范冰冰的肖像權和名譽權,要求對方對方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范冰冰經濟損失1000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決該門窗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范冰冰經濟損失80萬元。

3 明星表情包也會侵權

2016年,藝龍網的微博發布了關於葛優躺的照片,該微博共使用7張葛優圖片共18次

演員葛優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將藝龍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藝龍網公開道歉並且賠償損失4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

因考慮到被告微博的傳播範圍比較小,評論數、點贊數轉發數都僅是個位數

最終,北京一中院終審認定藝龍網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5萬元並賠禮道歉。

4 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基於公民的肖像而產生的。

是指以某一個人為主體,通過某種介質,對人體的外在形象的表現形式。比如畫像、照片等。通過繪畫、攝影、雕刻、錄像、電影等藝術受鈍,在物質載體上再現某一個自然人的相貌特徵,形成了肖像。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

肖像製作權是指製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製作、如何製作肖像的權利。肖像人可以自行製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託他人製作,如委託照相館、畫室製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製作權。

但該權利,應當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5 怎麼判定是否侵權?

1、有使用肖像的行為

2、是否經過本人的許可

3、以營利為目的

這三種情況也可以重疊出現,第三種情況的侵權程度最嚴重。

我整理了與肖像權有關的法律條款:

1、《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第139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翁肖像權的行為。

4、《意見》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6 侵犯肖像權常見情況

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肖像權嗎?

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受法律職責。

所以,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導致事實上損害的,給肖像權人導致精神上的損害的,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

如沒有故意對他人照片進行污損、醜化、歪曲的,不算侵犯肖像權。因此,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但最終以法院判決為準)

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權嗎?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為插圖配發,不屬於侵犯肖像權問題,因為我國的新聞報道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公務人員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參加集會、遊行、慶典或其他社會公共活動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為了行使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而拍攝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肖像擁有權、肖像製作權、肖像發布權和肖像使用權的關係?

比如某攝影師,給某個明星拍了張照片。該攝影師將照片授權給了某攝影網站,攝影網站允許用戶使用。在這個假設成立的情況下,明星擁有肖像擁有權;攝影師擁有製作權;攝影網站擁有發布權;用戶擁有使用權;

但前提必須是,攝影師和明星簽署協議協商出,肖像擁有權、肖像發布權和肖像使用權的歸屬。

7 侵權被告了怎麼辦?

1、積極應訴,並與原作者及時溝通

2、公眾號頭條、微博等平台公開道歉及刪文

3、賠償精神損失,根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詳細的賠償標準規定,因此實踐中往往是根據以上這六種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的。

8 哪些明星的照片最好別用?

根據把手案例的數據統計:

女明星肖像權糾紛案件數量排名前十是:熊乃瑾、柳岩、李小璐、董璇、李湘、張嘉倪、楊穎、黃奕、周韋彤、馬蘇。熊乃瑾涉訴的46件肖像權糾紛中,醫院、整容機構侵權的共有40件,占其所有肖像權糾紛案件的86.96%。

男明星肖像權糾紛案件數量排名前十是:井柏然、黃曉明、黃渤、李晨、董成鵬(大鵬)、賈乃亮、陸毅、王寶強、馬可、鄧超。

在明星涉訴的肖像權糾紛案件中:醫療、美容機構侵犯明星肖像權的,共計258件,占比達73%,成為明星肖像權糾紛的主要製造者,而且他們更喜歡利用女明星的肖像做宣傳。信息科技公司侵犯明星肖像權的有37件,占比為10%,案情大抵為:侵權人在其設計的網頁中未經授權使用了明星的照片,且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

在已公開的明星肖像權糾紛中,明星維權的勝訴率較高。另外使用了劇照也算侵權

結語:

侵犯明星的肖像權,實際上會出現兩種結果。

一種是非商業用途,那麼問題不大,明星不會來找你

一種是利用明星的照片宣傳推廣,哪怕文章中只有一點兒廣告,也算商業用途,被明星起訴並且賠償的幾率很高

在新媒體工作中,每個人都可能不小心侵權,例如圖片侵權、字體侵權、音視頻侵權等。一旦侵權,就可能收到律師函!將面臨幾千元,甚至幾十萬元的賠償,一夜回到解放前。現在你覺得沒問題,但其實可能早已經踩雷。

為了幫剛入行的新媒體運營避坑這種問題,2019年10月份我獨家製作了《新媒體運營·版權風險 避坑指南》,堪稱「新媒體版權百科」,截止目前已有1500多位新媒體人在線學習。

你的圖片侵權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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