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交所對自然人向莉的違規減持行為作出處罰。根據深交所8月4日向向莉下發的《限制交易決定書》,從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對向莉名下的證券帳戶採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關帳戶在上述期間賣出奧維通信股份。
向莉受到「限制交易」的處罰,源自於向莉的違規減持行為。根據公告,向莉通過司法拍賣從瑞麗灣取得奧維通信1560.83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4.5%,該股份於6月7日完成股份過戶。然而,在完成股票過戶後,向莉即加入到拋售的行列,從6月9日至7月17日,向莉通過深交所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前述司法拍賣取得的奧維通信股份1376.53萬股,占奧維通信總股本的3.97%。
然而,按照相應規則,瑞麗灣在減持前持股比例超過5%,因此其所持股票被司法拍賣後,瑞麗灣及接盤方向莉均應在6個月內的任意連續90天中減持奧維通信股份比例不超過1%。而且,向莉在減持前,應向交易所報告並通過上市公司發布公告。但從向莉的上述交易來看,向莉完全沒有遵守相關規則。
因此,深交所認定,向莉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所以,深交所最後作出對向莉限制交易的處罰。
深交所對違規減持者作出「限制交易」的處罰,這樣的處罰在歷史上較為少見,上一次出現可追溯至2018年。但儘管如此,對對違規減持者「限制交易」,顯然不是什麼「放大招」,有關媒體這種「放大招」的說法顯然是誇大其詞了。因為這種「限制交易」的做法並沒有讓向莉承擔任何的經濟損失,根本算不上「大招」的範疇。硬要說是「大招」的話,那也只是交易所層面的「大招」,由於權力所限,交易所層面並不能對違規減持者作出經濟上的處罰措施。
所以,面對向莉的違規減持行為,並不能停留在交易所處罰的層面上,證監會層面的處罰還應該及時跟上。這其實也是貫徹《證券法》精神的需要。畢竟從監管的角度,需要做到有法必依。既然《證券法》對股東的違規減持作出了處罰的規定,那麼,對違規減持的處罰最終需要落實到《證券法》中來。
而既然向莉的減持行為在減持數量與信息披露上都違反了相關的規定,那麼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有關股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而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作出處罰。該條款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因此,對於向莉的違款減持行為,顯然不是限制交易就可以了結的,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還必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向莉違規賣出奧維通信股份1376.53萬股,對應的金額顯然不是一個小數目。這就意味著對向莉違規減持的罰款也不是一個小數目。
所以,對違規減持者「放大招」,就不能限於限制交易,還必須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違規減持者作出處罰,不僅要沒收違法所得,同時還應作出相應的罰款處罰,而且就「放大招」而言,其罰款就應接近「頂格處罰」,而限制交易對於違規減持者只是「撓痒痒」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