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定回購資金 要約式回購的做法值得推廣

2023-12-20     皮海洲

原標題:鎖定回購資金 要約式回購的做法值得推廣

12月15日,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新的股份回購規則順應了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增強了回購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以便推動上市公司重視回購、實施回購、規範回購,積極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

比如,降低了觸發門檻,即放寬現有「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觸發條件之一「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累計達到20%」。同時還增設了一項觸發條件,將「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年最高收盤價格50%」作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觸發條件之一,增加回購便利。並且回購新規還適度放寬上市公司回購的基本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滿足新上市公司回購需求。

可以說,新的股份回購規則亮點眾多。不過,在本人看來,回購新規還有一個被市場忽略了的亮點,實際上,這個亮點更值得肯定,同時也值得在上市公司集中競價式回購中推廣。這個亮點就是回購新規第三十四條規定,即「上市公司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公告回購報告書的同時,將回購所需資金全額存放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帳戶」。這是回購新規對上市公司要約式回購的基本要求,實際上這一要求可以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中推而廣之。

之所以說這是一個被市場忽略了的亮點,是因為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中,更多選擇的是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很少有上市公司是採取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正因為要約式回購沒有普遍性,所以要約式回購提前鎖定回購資金的亮點並沒有引起市場的足夠重視。實際上,要約式回購這種提前鎖定回購資金的做法更應該引入到集中競價式回購中來。

目前上市公司所進行的股份回購基本上都是集中競價式回購,雖然上市公司的這些回購在形式上,特別是在信息披露上進行得轟轟烈烈,但實際效果並不佳,對股價缺少提振作用。當然,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個原因是不容忽視的,那就是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回購缺少足夠的信任度。因為不少上市公司的回購,最終演變成了「忽悠式回購」,計劃回購股份的數量多,實際回購股份的數量少,有的上市公司乾脆就沒有實施回購,上市公司的回購計劃變成了對投資者的忽悠。

最明顯的事例就是合縱科技。根據該公司之前的公告,公司自2022年11月10日起開始實施股份回購方案,擬在12個月內斥資2000萬元至4000萬元回購股份。然而,時隔一年,回購期限期滿,但該公司卻並未實施回購,該公司的回購方案變成了對投資者赤裸裸的欺騙。面對這樣的「忽悠式回購」,投資者的心都冰涼了。

正是基於「忽悠式回購」的存在,所以,這次證監會修訂出台的新的股份回購規則重視了對「忽悠式回購」的防範。比如在信息披露上,回購新規要求在回購股份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月的前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同時,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並且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規定的回購實施期限過半時,仍未實施回購的,董事會應當公告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和後續回購安排。如此透明的信息披露,對於防範「忽悠式回購」是有積極意義的。

不過,更有效的防範「忽悠式回購」的措施就是要約回購鎖定回購資金的做法,將回購所需資金全額存放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帳戶,專款專用,這樣一來,回購資金就有了保障,結合回購新規在信息披露上的透明化要求,「忽悠式回購」也就很難上演了,上市公司想找藉口來忽悠投資者,這種藉口也很難找到。所以,要約式回購提前鎖定回購資金的做法可以在上市公司回購中全面推廣,這是防範「忽悠式回購」最切實有效的舉措。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7c30df3f2ef6236d3b9d9ebc62558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