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咸豬手」入刑案宣判,強制猥褻罪量刑標準

2019-10-17   南通法律通

現在很多女性在地鐵或者公交車上會遭到一些咸豬手的觸摸,而由於一些原因很多人都不敢對自己所受到的猥褻行為發聲,但是近日首例首例「咸豬手」入刑案宣判,當事人以強制猥褻罪判刑。

一、首例「咸豬手」入刑案宣判,強制猥褻罪量刑標準

備受關注的上海首例「咸豬手」入刑案在靜安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不公開庭審則是因為兩名被害人之一是未成年人,涉及個人隱私。據悉,此案是上海軌道交通領域首例「咸豬手」入刑的案件,填補了該領域刑事打擊的空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二、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三、強制猥褻罪內容

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對男女進行猥褻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猥褻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行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或行為客體。行為人必須有強制猥褻的行為,即以暴力、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進行猥褻的行為。

「猥褻」指姦淫行為以外一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的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某些違反自然的變態性交行為,如獸奸、雞姦,或同性間的性交行為等,也可構成猥褻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強制猥褻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