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通常情況下子女的扶養義務都是由父母來承擔的,但是如果父母身亡的,那麼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扶養,兄弟姐妹之間一般不負扶養義務。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根據婚姻法28條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條件是:
作為被撫養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若成年,當然就不存在讓人撫養的問題了。
這裡的未成年人應當理解為本人無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當然也不能再讓他人撫養了。比如,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同時又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應當再適用此條規定。
「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無撫養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無撫養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撫養能力,當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撫養。
這裡的負擔能力包括經濟條件和監護能力,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邁且無經濟基礎的當然也就不適用此條規定了。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產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兄弟姐妹間有沒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要看實際情形,一般情況下兄、姐對弟、妹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