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出具借條故意寫錯名字,就不用還款了嗎?

2024-07-02     大西北消息速覽

案情簡介

張某與范某系同村村民。張某手持借條訴求范某償還97000元,借條載明:「今借:張X(張某名字近音字)現金:97000元 大寫:玖萬柒仟元整 借款人:范X(范某小名) 經手人:2020年5月1號」。其提供雙方的通話錄音:張:你頭年還能把97000塊錢給我轉上來吧。范:我看看年前我能否先給你點,我有就給你了。范某庭審辯稱錢是其父親用的,自己對借款事情不知情,范某在父親有病回家後,張某讓范某給寫借條,范某就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寫成小名,把張某的名字寫錯,出具了「假借條」,但自己未收到借款,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范某為了逃避還款責任,在出具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出具借條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其在出具借條後,如未收到相應款項,應當採取措施催促給付或將借條收回,但在借條出具後從未向張某提出上述請求,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且張某提供的雙方的談話錄音顯示,范某並未對借款事實提出異議,故可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遂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范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宣判後,范某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借條是民間借貸關係中最常見的債權憑證。但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出現借貸雙方名字不規範,如使用暱稱、外號、近音字等。法律對借條的簽名形式並無明確的規定,只要簽名能夠反映個人行為特徵、識別行為人身份,就應承認其具有與正式登記的姓名相同的簽名效力。本案中范某故意將出借人姓名寫錯,將自己姓名寫成別人不熟知的小名,且對借款事實不予認可,試圖逃避債務,有背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此提醒,如出借人發現債權憑證上的名字出現錯誤後,可以採取要求借款人糾正、重新出具憑證或請求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申請證人作證、進行筆跡鑑定、通過電話錄音等方式予以確認。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山東高法、中國普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4cb6e3a8491ac0067c90ba796e13b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