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一女子火車上出軌,懷孕後被拋棄,回家求丈夫接納自己

2022-06-10     歷史戰爭

原標題:2016年江西一女子火車上出軌,懷孕後被拋棄,回家求丈夫接納自己

2018年6月,時年32歲的江西九江瑞昌女子幸某芳哭哭啼啼的找上某節目組,稱自己被丈夫無情的拋棄了。幸某芳跟七個月大的女兒蝸居在一個幾平方米的出租屋,據她說,母女倆在這兒已經生活了八個月之久。在臨產之際,丈夫一家把她趕出了家門,孩子出生後更是一眼都沒來看過。不聞不問,還把她所有的聯繫方式都拉黑了,壓根聯繫不上。

而幸某芳是養女,養母的兒子已經成家,不歡迎她回去住。沒有辦法,幸某芳只好一人艱難的帶著女兒住在出租屋裡,出門的時候沒帶多少東西。如今她身上的錢也快用光了,飽一頓餓一頓,她就希望節目組能幫忙調解一下。讓丈夫接她們回家,乍一聽,記者都不由氣憤起來。把即將生產的妻子趕出家門,對剛生育的妻子不管不顧,這還是人嗎?

然而當記者找上幸某芳的丈夫阿剛一家時,卻得知了一個截然不同的真相,他們並不是無緣無故將幸某芳趕出家門。阿剛一家之所以能狠心不管,那是因為幸某芳生下的女兒,壓根就不是他親生的!2015年,幸某芳與阿剛在微信上結識,沒多久便確定了感情。不知是情到濃時,還是太想離開養父母家,認識不到一個月就閃婚了。

這簡直是把婚姻當兒戲,完全沒經過慎重考慮,也就註定了日後的悲劇。婚後沒多久,那股熱乎勁過去後,兩人便開始因性格不合吵架。三天一吵五天一鬧,2016年11月,她獨自帶著行李前往深圳打工。就是在火車上,她認識了孩子的親生父親阿偉,與殘疾的丈夫相比。阿偉身體健全、人高馬大,幸某芳一見便與之生出了好感,兩人又恰好去的是同一個地方。

路上便搭訕起來,聊了一路,越聊越是相見恨晚。於是在抵達深圳後,他們很快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並同居住到了一起。一年的時間就能移情別戀,不得不說,幸某芳的感情真是來得也快去得也快。半年後,她發現自己懷孕了,幸某芳本來想著生下這個孩子就跟丈夫離婚。誰知阿偉不同意,他並不想娶幸某芳,這段感情於他只是玩玩而已。

幾度要求幸某芳把孩子打了,幸某芳不肯,阿偉在五個多月後悄悄離開。拉黑了她的所有聯繫方式,他的突然離去,鬧得幸某芳不知如何是好。她想到了江西的老家,遂打電話給阿剛以及公婆,坦白自己出軌並懷孕的事。言下之意是希望他們能接納這個孩子,當時,阿剛一家表現得很大度:「我們不介意,你回來生下孩子,可以幫忙照顧。」

沒成想這只是表面說說而已,等待幸某芳真的厚著臉皮大著肚子回家,他們態度大變。對她視若無睹,冷嘲熱諷,到臨產了也沒準備衣服、紙尿布。這讓幸某芳有些惱怒,明明是你們說好了要接受,就應該跟自己的孩子一樣對待啊。對此阿剛忍無可忍將其趕出家門,2017年11月18日,幸某芳生下女兒。

她對公婆、丈夫依然是心懷怨恨,似乎忘記了,這件事是她有錯在先。婚內出軌產子,違背道德倫理違背法律規定,嚴重甚至能構成重婚罪。不過這兒要說明一點,婚內出軌並有私生子的行為,並不是構成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婚內出軌不一定會構成重婚罪,出軌的行為僅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而重婚罪是刑事違法行為。

故不能將出軌與重婚罪等同,是否觸犯重婚罪,具體要看出軌方與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拿這起案件來說,幸某芳婚內出軌阿偉,並生下了阿偉的孩子。但就只是這一點,是沒法以重婚罪追究她刑事責任的,除非有證據能證明當初兩人在一起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於事實婚姻。

儘管我國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可這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它在重婚罪中依然是適用的。若同時存在登記結婚、事實結婚或兩段登記結婚的情況, 便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構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即使清楚幸某芳婚內出軌生下了別人的孩子,還是很難追究她的刑事責任。當然,這也不是說拿她沒辦法,出軌終究是違背公序良俗違背法律的事。阿剛可以直接起訴離婚,她的出軌破壞了夫妻感情,生下孩子終至夫妻感情破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具有情形之一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準予同意。

而因為幸某芳出軌,離婚分割財產應當遵循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同時阿剛還可以申請離婚損害賠償。到頭來,幸某芳是一場空,離了婚還多了一個孩子。這也是她罪有應得,當然,她也有權要求阿偉一同撫養這個孩子。畢竟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擔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只是從這情況來看,要想讓阿偉承擔起一個父親的責任,恐怕還有點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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