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江蘇女子房子遭到強拆,與拆遷方發生衝突後,持刀致1死6傷

2022-07-31     歷史戰爭

原標題:回顧 江蘇女子房子遭到強拆,與拆遷方發生衝突後,持刀致1死6傷

狗急了會跳牆,兔子急了也會咬人,何況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任何時候,無論做什麼都還是留一線的好,給別人留條生路也是善待自己。逼得太過,到了絕境,再軟弱的人也會站起來反擊。等到那時,說不準會做出什麼可怕的事情,就比如說2009年江蘇那起拆遷引發的血案:女子老宅遭強拆,與拆遷方發生衝突後,她持刀致1死6傷......

2009年,江蘇省宿遷市楚龍房屋拆遷公司受江蘇通源房地產公司委託,承擔宿遷市宿豫區錦繡江南二期部分房屋的拆遷工作。王某玲61歲的老母親居住的房屋,正好在這一拆遷範圍之內,但是她對於拆遷補償一事仍有不滿。認為給出的補償不足以彌補這套房子的損失,因而拒絕拆遷,這種情況下本應重新協商或是好言相勸。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然而拆遷公司的具體負責人袁某春卻違背了這條法律規定,與李某英等人商議無果後,為達到拆遷目的決定使用一些「特殊方法」。也就是上門辱罵、威脅,甚至動手砸壞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燒其家門前的木柴。

攪得李家是不得安生,李家曾多次報警,可都沒有效果。反倒是激怒了袁某春,他指使人使用強力膠水將李某英家中防盜門鎖堵住,導致李家的人必須從窗口爬進爬出。2009年5月30日,袁某帶著九個人氣勢洶洶的再次趕到王某玲家,要求王某玲或者應某跟他「商談」一下拆遷事宜。當時李家的男性成員均不在家,只有五名女性,其中還包括三名未成年。

再想到他此前的種種惡行,王某玲如何還敢出去跟他談?閉門不出,袁某春見狀破罐子破摔,又開始了辱罵、砸門。期間,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導致裡邊的人壓根看不清外邊的情況。這也是後來王某玲出去的原因之一,沒一會兒,接到姐姐電話的兩個弟弟趕回。在門外與拆遷人員商議,雙方發生了爭執,王某玲不知道情況如何。

聽見吵鬧聲,加上連日來的逼迫、恐嚇,給她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懼。誤以為弟弟已經跟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擔心弟弟吃虧,焦急之下。拎起菜刀就往門外衝去,看都沒看清,就朝幾名拆遷人員猛砍。拆遷人員避之不及,被砍了個正著,最終導致了袁某春當場死亡以及另外六名拆遷人員受傷的悲劇。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其一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其二需要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其三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志,其四隻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其五必須在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在這起案件中,王某玲之所以會砍擊這七人,是因為他們的辱罵、砸門等暴力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門內的王某玲擔心他們傷害自己弟弟,是情理之中的事。想要衝出去「保護」弟弟,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被她砍死砍傷的七個人均為暴力拆遷人員。那麼是符合正當防衛五個構成要件中前四個的,但超過了必要限度,拆遷人員的暴力行為還沒上升到人身傷害的地步。僅僅是逼迫、恐嚇,王某玲卻直接將其砍死砍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QJ、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而認定防衛過當是必然的,問題在於,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從王某玲的行為來看,她顯然沒預料到自己的行為會帶來死亡結果,主觀上也沒有對死亡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

未達到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一審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她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清楚持刀捅刺可能會造成死亡結果。認定的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量刑也是不同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審定的是故意殺人罪,量刑相對較重,判處王某玲有期徒刑八年。

王某玲提起了上訴,江蘇省高級法院推翻一審判決,將案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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